2026年1月23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代理的鹏博士(600804)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收到一批调解书,同日,也再向法院提交一批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鹏博士(600804)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前部分案件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但鹏博士及杨学平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

许峰律师代理的鹏博士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8月16日晚,鹏博士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三、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鹏博士2012年虚增利润42,456,137.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3%。鹏博士2012年-2015年年报均虚增资产,2016年年报虚增资产162,000,000.00元、虚增利润162,000,000.00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8%。鹏博士2016年-2019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鹏博士2020-2022年每年年报均减净资产196,000,000.00元,占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77%、14.27%、18.51%。

专门从事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3年4月12日到2023年7月18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