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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4年,李婷没有北京购房资格,但她的朋友张梅有房款却无资格。

两人一拍即合:由李婷出名字,张梅出钱,共同“操作”购买西城一号房屋。

房子买下后一直登记在李婷名下,实际由张梅控制使用。

到了2019年,张梅打算卖掉一号房屋,换购更大的二号房屋。

卖房前,她主动找到李婷:“你帮我挂名这么多年,辛苦了,我给你68万元作为酬劳。”

但当时张梅手头紧,便说:“这68万我先打个借条,三年内连本带息还你,年息8%。”

李婷同意。2019年3月12日,张梅亲笔写下《借条》,明确借款68万元,2022年3月12日前还清。

然而,到期后张梅却翻脸不认账,称:

“你根本没给我转钱,借条无效!那68万其实是购房借款,不是酬劳!”

李婷无奈起诉。而这场纠纷,其实早有定论——

早在2021年,李婷就因售房款和这笔68万起诉过张梅。

两级法院(丰台法院A号判决、北京二中院B号判决)及北京市高院再审裁定均明确认定:

“68万元借条实质是借名买房的酬劳,因还款期未到,当时暂不支持支付。”

如今,三年期限已满,李婷再次起诉,要求张梅履行承诺。

裁判结果

法院判了:

✅ 张梅必须向李婷支付68万元本金;

✅ 并支付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法院怎么说?

法官重点回应了三个争议:

第一,借条是否因“未实际转账”而无效?

法院指出:

“该68万元并非真实借贷,而是对借名买房酬劳的书面确认。双方通过借条形式,将酬劳转化为可执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生效判决是否已定性款项性质?

是的。此前三级法院均已明确认定68万元为‘借名酬劳’,张梅本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向李婷母亲借款)金额不符、对象不同,不足以推翻既判事实。

第三,能否以“新证据”否定借条效力?

不能。法院强调:

“张梅在再审阶段已提交过相同材料,现重复提出,且内容与借条无直接关联。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认为:无论定性为酬劳还是转化后的借款,只要约定明确、期限届满,就应依约履行。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给参与“借名买房”的双方敲响警钟:

对出名人(挂名方):

若对方承诺给予补偿或酬劳,务必让其出具书面凭证(如借条、协议),即使未实际转账,也可构成有效债权。

对出资人(实际购房人):

不要以为“写了借条但没打款”就能赖账。法院会结合背景、生效判决、常理综合判断真实意思,恶意反悔难获支持。

关键策略:

若约定付款有期限,务必等期限届满后再起诉,否则可能被驳回(如本案第一次诉讼)。时机,也是胜诉要素。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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