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情是这样的。

很多 HR 都遇到过这种事:员工发现工资少了几百块,第一反应不是来问清楚,直接一句话甩过来:「你们克扣工资,要给我补偿金。」

HR好说歹说,最后员工一句都听不进。

最后,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金。那么到底公司要不要给补偿金吗?

最近广东高院一个判例,更好的说明了问题。

广东高院最近这份裁定,给了一个很现实、也很扎心的答案。

这起案件里,员工刘某某主张:公司克扣工资544元工资,自己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公司确实少发了刘某某2023年7月工资 544 元,这笔钱,公司要补。

法院的关键判断:这算不算「克扣工资」?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等于克扣工资。

但法院没有这么「机械」。

广东高院在裁定中用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判断标准:该部分工资差额金额较小,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主观上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故意。

这句话什么意思?

翻成人话就是:是少发了,但不像是「故意不给」更像是核算、计件、操作层面的瑕疵。

性质不够重。

因为员工主张的是:以「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这在法律上,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里,法院并不是只看「有没有差额」,还会看三件事:

1、差额大不大
2、是否持续发生
3、能不能看出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或放任

这起案子里:金额:544 元;次数:单月。

情形:计件工资核算争议。

法院的结论是:不够支撑「被迫解除」这种重后果。

员工其他理由,也没撑住。

说公司还欠加班费?

法院直接否了。

原因很简单:刘某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公司支付的工资已包含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主张周日加班费,证据不足。

说公司调岗是逼退?

也没被支持。

法院查合同发现:合同只写了「操作工」,没限定具体工序,调整后岗位性质没变。

基本工资也没降,员工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恶意调整。

所以,这条理由同样不成立。

法院最终态度:钱补,但补偿金不给

广东高院最终明确:工资差额 544 元 → 应补。

但不足以认定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主观故意,员工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 不支持。

法院现在越来越警惕一种行为,这好像也成为了一个风向:拿一个轻微瑕疵,去撬一个重型后果。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超级会员,一天只要2元

用户的真实评价:

免费答疑+实体手册+伴随督学+配套工具

全年最低价,错过这次,再等一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加荔枝老师 个人微信

老会员也有福利

获得课程信息

回复: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