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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和HR心里都有一条「潜规则」:没签合同,第一天只是来试工阶段,就不算员工。

所以一旦出事,第一反应往往是:「他只是来试试工的,跟公司没关系吧?」

但深圳这起案件,用一个极端又真实的场景,给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试工,也算员工!

2023 年 1 月 9 日下午,深圳龙岗某公司正在招人。

人事专员把一名来应聘的劳动者,直接带进车间试工。

干的活也很具体:折纸盒。

结果,当天下午,这名劳动者在试工过程中突然晕倒,猝死

家属随后起诉,主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则坚决否认:只是试工,还没入职。

试工第一天,算不算劳动关系

公司一路打到广东省高院,核心理由只有一句话:「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正式入职,不应认定劳动关系。」

但高院没有采信。

广东高院的裁定:

1、主体资格没问题:公司是合法用工主体,劳动者是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第一关,过了。

2、不是自己跑来干活,是公司「安排」的:这是关键点。

法院查明:是公司人事专员联系并带人进厂,明确安排到生产车间,明确指定了工作内容这不是「看看环境」,是直接上手干活。

3、干的活,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折纸盒,不是体验项目,也不是培训演示。是实实在在的生产劳动,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的一部分。

4、公司已经实际开始用工:某公司已对杨某乙开始用工。

什么意思?用不用你说了不算,看的是你有没有开始用他的劳动。一旦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就已经启动。

广东高院最终认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场所,从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接受公司人员安排和管理,双方在当天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以「只是试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不被支持。

再审申请,直接驳回。

这起案件,HR 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第一坑:把「试工」当成真空地带,法律里从来没有「试工免责期」。

第二坑:觉得没签合同就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从来不以签合同为前提。合同只是证据之一,不是开关。

第三坑:把「人事行为」当成个人行为,在这起案子里,人事专员的行为,直接算公司行为。带人进厂、安排试工,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用工意志的体现。

这起案件,法院想说的其实很简单:劳动关系,不是从签合同那一刻开始,而是从你开始用他劳动那一刻开始。试工第一天,只要你让他干了你的活,法律就已经把你们当成「用人单位和员工」。

HR 如果还停留在「没签合同就没事」这个认知里,下一次翻车,很可能就是这种极端场景。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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