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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太原市国资委发布情况通报:近日,有媒体反映太原酒厂董事长涉嫌殴打他人并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太原酒厂系我委监管企业,我委对此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并同步启动核查。经初步核查,该企业负责人荣某锋确因企业货款纠纷与他人发生冲突,期间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今天咱们结合这个事儿,聊一聊殴打他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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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荣某锋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300元的处罚。这是被行政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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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在后台留言问:为什么不构成刑事?刑事犯罪的话最贴切的罪名有两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其中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需满足“无事生非”,而该案冲突源于货款纠纷这一特定民事矛盾,属于"事出有因",而非无端挑衅。客观上针对单一主体进行殴打,并未对不特定对象进行伤害,也未在公共场所引发秩序混乱,情节显著轻微,未满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入罪条件。所以荣某锋仅被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