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17时10分许,马某驾驶某号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的赵某甲发生碰撞,致赵某甲受伤、两车损坏,赵某甲手机、头盔及眼镜损坏至道路交通事故。T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S开发区大队作出某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无责任,马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日,原告被送至F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第一掌骨骨折、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原告被诊断为右手第1掌指关节骨性关节炎。原告于2024年3月28日出院,在F医院实际住院7天。出院后原告又多次在F医院复查,诊断均为右手第1掌指关节骨性关节炎。
2024年5月13日,原告在T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手部拇指伸肌腱损伤、掌指关节韧带断裂,后于2024年5月22日出院,实际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内收肌断裂、拇指掌指关节囊破裂(陈某性)。
二、患方诉称
2024年3月21日,原告因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拨打120,被送至被告处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起初原告右手诊断为外伤考虑第一掌骨骨折,后一直被诊断为右手第一掌指关节骨性关节炎。
在出院后的两三周原告一直每周去复诊,因右手大拇指一直活动受限、不消肿,原告多次询问被告处骨科主任,其一直说是关节炎,甚至说原告是胎带的。无奈,原告换家医院再次进行拍片得出右手拇指掌关节半脱位的结论,后原告到T医院进行后续手术治疗。
三、患方观点
因为被告处的错误诊疗,导致原告右手拇指因延误治疗肌腱萎缩,活动永久受限,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计101931.24元(按照40%主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留原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诉权。
四、被告F医院辩称
关于F医院诊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有次要作用的赔偿比例方面。被答辩人赵某甲2024年3月21日因车祸首诊入院F医院,2024年3月28日出院,后分别于2024年4月2日、4月9日F医院骨科门诊复诊,患者入院后第一诊断为右手拇指软组织挫伤;
答辩人曾在赵某甲住院及门诊随诊期间反复向其解释,第一诊断是其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主要损伤,其右手第一掌趾关节蜕变发现于后续的住院治疗期间,F医院的医生认为该情况暂不需要特殊处置,可以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进一步观察保守治疗。
并给出院的医嘱:1.院外继续给予患肢固定等对症治疗;2.在康复医师指导下行功能锻炼;3.继续患肢固定,两周后门诊复查,根据复查情况拆除支具,必要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4.如有不适及时随诊。
赵某甲于2024年4月9日后再未于F医院复查,2024年5月13日就诊于T医院,其于T医院某光片检查,仍可明确右手拇掌指关节退行某变,病历中描述的MRI检查提示右手拇指关节近节背侧水肿,未指明具体损伤。
因此F医院对赵某甲的相关检查是合理的,诊断也是明确的。赵某甲自F医院离院,至就诊于T医院,中间间隔一个多月,且在T医院经过手术治疗,中间介入的多种因素都可能延误、加重被答辩人赵某甲的手部损伤。
尤其是中间的手术会直接影响损害结果的司法鉴定,因此答辩人认为鉴定结论中次要作用的赔偿比例应为20%,而非答辩人主张40%。
五、鉴定意见
1.F医院对赵某甲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作用;
2.赵某甲手功能丧失分值10份评定为十级伤残;3.赵某甲的误工期为30-90天,护理期为20-30日,营养期为20-30日。
六、庭审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本院结合被告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该权利是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宜在判项中予以确认,如原告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可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326.23元及鉴定费4866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判决,被告F医院赔偿原告赵某甲各项损失47326.23元;鉴定费486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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