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一、事件经过

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发布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及2025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提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顾某借款纠纷案件中,向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与顾某联系,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顾某屡屡推脱,称自己不具备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为有效防止其财产不当减少,促使其主动履行,崇川区法院对顾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经张某某反映,顾某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崇川区法院核查发现,顾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在限制消费期间多次以非法手段购买高铁、飞机票并实际出行,其中25次乘坐飞机前往阿联酋、新加坡等国家,并伴随有出入高档按摩店、大额游戏打赏等高消费行为,支出金额高达30余万元,甚至将高消费行为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挑衅,情节十分恶劣。此外,顾某在明知其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绑定其岳父、岳母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交易,共有100余笔单笔转账金额过万的流水,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经崇川区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顾某相应刑罚。

二、法律分析

二、法律分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名,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权威性;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本罪的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上述新闻中顾某被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屡屡推脱,称自己不具备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实施了诸多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包括25次坐飞机去往其他国家,多次出入高档按摩店、大额游戏打赏等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顾某作出的种种行为均表明其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抗拒执行。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除了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外,还应采取罚款、拘留等督促执行的强制措施,之后还仍拒不执行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顾某将高消费行为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挑衅,表明了其主观存在故意。

三、法律规定

三、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⑤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①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②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③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④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⑥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⑦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⑧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⑨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⑩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案例分享

四、案例分享

苏州市某公司、艾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2020年9月11日,宁波市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人艾某及其经营的苏州市某公司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同年9月24日,法院将苏州市某公司的12台机器设备保全查封。同年10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苏州市某公司欠宁波市某公司货款及利息等费用共计171.7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21年11月底前分期支付;2.被告人艾某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协议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1月4日,宁波市某公司向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艾某履行前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于同月6日作出(2020)浙0206执31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艾某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3月3日,被告人艾某、苏州市某公司与宁波市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期付款。后被执行人艾某未如约履行,且将法院查封的12台机器设备变卖、处置,将所得款项53万元以上挪作他用,导致该案无法执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缴纳执行款10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浙0206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苏州市某公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艾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不能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