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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1年,王丽的父亲王建国参加单位房改,以成本价购买了一号房屋——一套位于丰台的59平方米公房。

购房款4.7万余元,由王丽现金支付。

因房屋原为王建国承租,房改时仍以其名义签约,产权于2012年登记在王建国一人名下。

王建国与妻子张秀英育有三名子女:长子王强、次子王刚、女儿王丽。

王丽称,父母生前口头答应:“房子你出钱买,就归你。”

她也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于此,父母去世后,房屋由她实际使用。

2023年,王丽起诉两位哥哥,请求:

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判令哥哥们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她主张:这是典型的“借名买房”——她出资,父亲出名,房子本就该是她的。

但王强、王刚坚决反对:

“房改房是国家给父亲的福利,只有他有资格购买。你出钱可能是孝顺,但不等于房子归你!”

他们强调:

无任何书面协议;

父母生前从未提过“房子给王丽”;

房屋是父母唯一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号房屋仍属王建国遗产,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关键事实包括:

一号房屋系房改房,具有强烈身份属性,仅限承租人王建国本人购买;

购房款虽由王丽支付,但无书面协议,也无父母共同签字的遗嘱或声明;

唯一证人(原房管经办人)称“听王建国说房子给女儿”,但该陈述仅为单方转述,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借名;

王丽与父母共同居住、缴纳物业费等行为,属于家庭成员正常生活安排,不足以推定存在借名合意。

法院强调:

“房改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价格优惠源于职工身份和工龄积累,具有人身专属性。子女即使出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父母的资助或赡养行为,而非借名买房。”

此外,王丽在父母生前从未主张权利,直至二人去世多年后才提起诉讼,不合常理,进一步削弱其主张可信度。

因此,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合意”的情况下,出资行为不能直接转化为房屋所有权。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房改房+子女出资”纠纷中的风险:

房改房具有身份属性,非承租人无权参与购买,子女无法成为合同主体;

口头承诺难举证,尤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双方明确同意;

出资≠产权,若无协议,法院更倾向认定为赠与、赡养或家庭内部帮扶。

若父母希望将房改房给某位子女,应在生前完成赠与或遗嘱公证;

单纯“我出钱”可能不足以对抗其他继承人的法定权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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