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2年,李建国想在房山买一套底商,开中医诊所。
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必须名下有营业执照和房产,他不符合条件。
于是,他和弟弟李建民商量:由李建民出面签合同、办贷款,房子实际由李建国出资购买,日后还清贷款再过户。
两人签了《协议书》,明确“一切费用由李建国承担,房屋归其所有”。
此后,首付款是李建国交的,每月房贷由他妻子现金缴纳;
房屋交付后,李建国一直在此居住并经营诊所至今。
2021年,一场意外打破平静——
因李建民早年欠债未还,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这套底商及地下室。
李建国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子是我的”,要求停止执行。
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
李建国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李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 房屋可继续执行,用于清偿李建民对债权人的债务。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不在于“借名买房是否真实”,而在于:
即使借名关系成立,也不能排除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
理由有三:
第一,借名买房产生的是债权,不是物权。
李建国与李建民之间的协议,仅在兄弟内部有效,属于合同之债。
房屋登记在李建民名下,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仍是李建民。
李建国只能依据协议请求过户,但不能直接主张“我是房主”。
第二,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李建国明知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仍选择借名,自愿将房屋置于他人名下,应自行承担风险。
第三,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
债权人吴鹏通过合法诉讼取得胜诉判决,申请执行时,房屋登记在李建民名下,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李建民的财产。
若允许借名人随意阻却执行,将严重破坏交易安全和司法权威。
法院强调:
“借名买房常为规避政策或资质限制,本身具有隐蔽性和风险性。法律不鼓励此类安排,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借名人自行承担。”
若李建国确系实际出资人,可另案向李建民追偿损失,但不能阻止法院执行该房产。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考虑“借名买房”的人敲响警钟:
借名买房≠拥有产权。
即便你出全款、住多年、有协议,只要没过户,房子在法律上就不是你的。
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一旦出名人负债,房子可能被查封、拍卖,你无法阻止。
规避政策有代价。
因自身不符合购房条件而借名,法院通常认定你“自甘风险”。
救济途径有限。
若房子被执行,只能向出名人索赔,但对方若已无财产,损失难以挽回。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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