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源 卫灵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刘少奇进行了艰辛探索,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智慧和素养,提出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意义重大的思想理论。本文重点阐释刘少奇关于治党治国的四点思想主张,即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以及确立和坚持民主集中制。
一、必须严格区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刘少奇同志“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高度重视由分配和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高度重视由官僚主义作风引发的干群矛盾等问题,提出许多重要见解”。
新中国成立前夕,刘少奇于1949年4月前往天津参加市职工代表大会,他清楚地讲述了新中国建立后,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同盟关系。在中共八大会议上,刘少奇将此观点纳入政治报告当中:“在我们国家里,工人阶级的同盟者不但有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而且有民族资产阶级。”他客观分析中国社会的各主要阶级力量,分析社会主要矛盾,提出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总体思路,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光辉思想。
◆1957年,刘少奇同湖北省委负责人在一起探讨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第一,工人阶级在工农联盟基础上,要保持同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联盟。在我国,农民是工人阶级的第一个朋友,第一个同盟军,小资产阶级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第二个朋友,而民族资产阶级是第三个朋友,必须分清敌友。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产阶级是上述同盟各阶级的共同敌人。(《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201页)工农联盟与民族资产阶级一起打倒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资产阶级拥护人民民主专政、拥护国家宪法。我们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就是又团结、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的政策。“如果把民族资产阶级看成敌人,要打倒资本家,那是违背工人阶级的利益的。”(《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01页)为此,我们要在相当长时期内和民族资产阶级合作,所以中国不能够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只是人民民主专政。
看今天,中国一大批民营企业推动了中国经济、技术的迅速崛起,这不正是对刘少奇坚持团结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共同进行国家建设思想的最好说明吗?华为集团的发展令世界瞩目,为我国在世界信息、通信高技术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二,在党和国家的政治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混敌为我,混我为敌。1962年3月,刘少奇同罗瑞卿、王任重、谢富治谈公安工作,他严厉批评混淆两类矛盾的现象。他认为,目前的问题主要是混我为敌。他斥责下面的违法行为,如县里、公社甚至大队用长期拘留、劳改、劳教的办法折磨死了人,他要求公安部门领导认真检查、彻底揭露和批判。(《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551页)1962年5月下旬,刘少奇对中央政法工作主要领导强调:“这几年的政治工作,就问题方面来说,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友为敌,打击面过宽。”没有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清楚地、严格地、细致地区分开来。刘少奇要求公检法部门不仅是对敌专政的机关,也要成为帮助人民、保护人民、能够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关。
第三,要严格区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不同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讲求方式方法。1951年刘少奇针对国营工厂内部矛盾,写下了《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他认为,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某些工人群众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采用敌对的不妥协的态度去对待,就在根本上犯了错误。1957年上半年,刘少奇不顾劳累,马不停蹄地到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考察,与当地领导和群众座谈,指出:现在人民内部的矛盾已成为主要矛盾。他在上海党员干部大会上作《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报告时又讲,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所以不能采取斗争的办法,而应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办法来解决。(《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2页)刘少奇认为,近几年打击面宽了,其错误就在于,用处理敌我问题的办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用和风细雨的办法,用小民主的办法。刘少奇批评有些同志,总想搞一个敌我矛盾是主要矛盾才好,以便“一棍子打死”。如果采用处理对抗性矛盾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那是在根本方针上面犯错误。(《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00、301页)他指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说服、民主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压服,只能用来处理敌我矛盾。这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方法。”(《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50页)
刘少奇重视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强调依法行事,坚决反对党的干部违法办案,表现出对党、对人民利益的维护,这些理论成果,至今对政法部门的工作仍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依法保障我国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将党的民族政策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刘少奇加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具体成果。
新中国成立前后,根据国内少数民族分布特点,我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先后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很好地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加强我国各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1949年9月,刘少奇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讲到,中国共产党愿和其他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一起,在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忠诚合作,以决定中国的一切重要问题。《共同纲领》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0年6月刘少奇更明确地讲,“过去汉族的统治阶级是压迫国内各少数民族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55页)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汉族与各民族平等,成为新中国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四宪法”中,民族平等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和体现。1954年9月,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宪法草案明确地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一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宣布,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我国都是不合法的。”(《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87页)刘少奇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国内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在他具体主持下,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政策写入宪法,以立法保障各民族权益平等。各民族平等成为立国之根本。
◆刘少奇(前排左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同民族工作干部合影。
在刘少奇关于民族问题的阐述中,特别强调了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1954年5月底,刘少奇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讨论民族自治机关时,他说:“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是保护了少数民族,不规定,他们就要吃亏……不是要侵犯少数民族,而是限制侵犯少数民族。”他还特别强调:“我们每一个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都是保护少数民族的,例如选举法也是这样。”(《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323页)他认为,相关法律是限制汉族侵犯少数民族的,在自治区一定要考虑到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宗教信仰、政治权利主张,要充分尊重。
第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他认为,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错误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大汉族主义的思想与行为是我们国家制度所不允许的!汉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所以汉族有特别的义务去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发展。要给予少数民族诚心诚意的帮助,包括帮助培养民族干部的管理能力。同时“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同样足以妨害各民族间的团结,而且完全有害于自己民族的利益,所以同样是应当克服的”。(《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6页)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落实民族平等政策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扎根于本国的土地,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发展和贡献。要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其目的是消灭历史上残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从而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做好民族工作事关重大,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和国家主权安全。实现民族团结与民族和睦,是维护国家发展与稳定的重要保障。刘少奇以立法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民族观,给我们在新形势下处理好多民族大家庭问题,留下了宝贵的启示。
三、实事求是就是坚持党性原则,就是坚持真理
刘少奇一生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优秀品质。习近平总书记赞扬刘少奇是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光辉榜样!他“一生从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光明磊落,襟怀坦荡,敢于讲真话、讲实话,也鼓励别人讲真话”。(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1958年,在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运动中,国内大刮“浮夸风”“共产风”,经济上急躁冒进,“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口号满天飞,疯狂追求高指标,严重违背经济发展规律,扰乱了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其结果,便是导致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出现令人震惊的大滑坡。1960年,钢的日产量连续下降,各地粮食供应紧张,浮肿病和非正常死亡现象突出。针对“大跃进”“浮夸风”“共产风”引发的全国性困难,刘少奇痛心地讲:“是错误,必须改正……这几年,我们实在做了些蠢事,人家不骂,我们自己应该骂。”(刘源:《梦回千古 少奇永在》下集,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99页)刘少奇的思想境界反映出:
第一,坚持实事求是,就是坚持党性原则。刘少奇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回避、不掩饰问题,直面困难的存在。他严厉批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歪风邪气,说:这不但是同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作风不相容,也不止是党性不纯的表现,是丢掉了共产党人应该有的忠诚老实的态度,是丧失党性的表现。1961年底至1962年初,刘少奇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回到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的方针上来,以后凡不讲老实话,虚假浮夸,要有党的纪律来约束,要么开除党籍,至少给予党的纪律处分。违反实事求是,绝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丧失了党性原则!
第二,“坚持实事求是,就是坚持真理。”这是刘少奇于1962年1月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所说的一句话。1962年刘少奇曾对国家机关的下放干部讲,党政干部要如实反映情况,这是一条纪律。“最近几年有一种情况,就是做假报告,用各种方法弄虚作假……对数字,对情况,要采取严肃的态度,反复核实,不要随随便便报一个数目字……数目字确实就是确实,不确实就是不确实。”(《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58页)刘少奇提到,毛泽东同志以前说过:为了坚持真理,为了实事求是,为了说老实话,应该有“五不怕”,即不怕撤职、不怕开除党籍、不怕老婆离婚、不怕坐牢、不怕杀头。刘少奇认为,实事求是是需要有勇气的。没有勇气,就不敢实事求是。要有什么勇气呢?就是要有这“五不怕”。要说老实话,坚持实事求是,就是坚持真理!
第三,视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刘少奇把毕生精力奉献给了祖国和人民,他高度重视生产力的发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当国家经济发生困难时,民事大于天,民事不可缓。他为此心急如焚,下到农村体察民情,在群众中走访调研,蹲点基层进行考察,做了大量艰苦且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了不打扰众乡亲,他甚至睡猪场、铺稻草、点蜡烛,甚至不惧中毒危险亲自试尝橡籽,只为了能够了解下面最真实的情况。他作为共和国最高领导人,由衷地对乡亲们说对不起,诚恳地向大家鞠躬道歉,在场群众无不为之感动。“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后设之以禁,故奸可塞,国可安矣。”(《潜夫论·述赦》)这就需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方能消除祸根,使百姓摆脱疾苦。
刘少奇心系百姓冷暖。他说,“我们所有的领导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07页)这就是他的治国之道,治国境界。党的根基在人民,“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管子·治国》)他想人民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一生为人民幸福而操劳,“人民”成为他为真理而奋斗的最大底气。
四、将民主集中制原则纳入党规党纪与国法
上个世纪初,列宁在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过程中,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重要组织原则。刘少奇青年时期,曾赴苏俄留学,接触了大量马恩书籍和列宁的建党思想。1926年12月,他在负责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时候,为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提出要在工会中实行民主集中制。他编写了《工会代表会》一文,指出:“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工会的权力集中在大多数人的会议上,不是集中在个人身上,即凡事须经过大多数人的会议决定。”工人代表会是“民主的集中,不是少数人的专制”。(《刘少奇选集》上卷,第6页)少数一定要服从多数。
1938年9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刘少奇作了发言:明确讲“要在组织上、党规上保证党的团结,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刘少奇年谱》增订本第一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62页)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完整地阐述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方面。毛泽东在会上作政治报告,重申党的纪律,强调四个服从,表示:“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民主集中制由此被写入党规党纪。
在中共七大会议上,刘少奇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他在报告中回答了关键性问题,系统、深刻地论述了党的建设理论。即为什么说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为什么说党内的民主制度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说明在党内放手实行高度的民主,决不是要削弱党内的集中制,相反,要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从而使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统一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刘少奇,将民主集中制纳入国家宪法,使民主集中制由党内法规进入到国家制度层面。1954年,民主集中制被正式纳入“五四宪法”。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刘少奇深刻分析近年来国内呈现的一系列问题,认为那些“没有在党的组织、国家组织和群众组织中严格地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就草率地加以决定……违反了党的生活、国家生活和群众组织生活中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我们这几年在某些工作中犯了严重错误的根本原因。”(《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24页)刘少奇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强调指出:
第一,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在党章和宪法中明白规定了的,已成为铁的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就是违反党章和宪法,就是破坏党的纪律、破坏党的团结;而破坏党的团结,就是破坏党的最高利益,危害党的生命!(《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614页)因此,民主集中制是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要绝对地、无条件地执行民主集中的各项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第二,民主集中制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反映的是党的群众路线。(《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458页)刘少奇认为,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方法,是一种执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一种调查研究的方法。只要我们坚持民主集中制,我们就有可能少犯错误。如果不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在党内和人民中“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而是依靠强迫命令行事,那末,我们的党会变成什么党呢?我们国家的政权会变成什么政权呢?我们党同国民党的区别又在哪里呢?”(《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34页)
◆1962年初,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扩大的工作会议,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作报告。
第三,民主与集中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化民主,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不是搞个人专制主义。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的现象,都会极大地破坏党内的团结统一,全党必须警惕。
刘少奇善于把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升到理论高度,再用来指导党的建设、新中国政权建设。他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提出了一系列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今天加强我党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称赞道:刘少奇同志为我们党在执政条件下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了积极探索,表现出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可贵品格。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伟大实践中,刘少奇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贡献越来越清晰地表现出来。其有关理论之深刻、内涵之丰富,是区区此文所无法涵盖的。我们谨借此文,介绍刘少奇思想代表性闪光点,如能对有关研究作些微补充,便甚感欣慰。
本文为《党史博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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