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登记信访事项;

(二)受理、办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情况;

(五)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八)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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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是公安信访部门“专门机构”职能的系统性界定条款,在第十一条“建立信访工作机构”的基础上,以八项具体职责明确了信访部门作为“推动落实”核心载体的角色定位,解决了“信访部门具体干什么”的问题。该条款承接第八条“信访部门推动落实”的原则性要求,与第十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第七项)形成“决策—执行”的闭环,是公安信访工作“实体化运行”的核心支撑。以下从条款定位、核心要素、逻辑关联、实践路径、价值意义五方面展开解读:

一、条款定位:从“机构设置”到“职能落地”的关键细化

第十二条的核心定位是为信访部门“赋权明责”,将其从“泛化的内设机构”明确为“专门信访工作机构”,通过八项职责覆盖“受理—办理—协调—研判—指导—建议”全流程,确保“信访部门推动落实”不流于口号。其与前文的逻辑关联体现为:

  • 承接第十一条:明确“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一条)的具体职能,回答“设立了机构之后干什么”;
  • 支撑第八条:细化“信访部门推动落实”的八项抓手(如“转送交办”“协调督促”),避免“推动落实”抽象化;
  • 呼应第六条:通过“接收登记”“受理办理”等职责,落实“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的行为规范;
  • 联动第十条:第七项“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明确信访部门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

简言之,第十二条是公安信访部门“专门性”与“专业性”的集中体现,为信访工作“有人管、管得好”提供职能保障。

二、核心要素解析:八项职责的“全流程覆盖”与“专业化导向”

第十二条列举的八项职责,按“信访事项生命周期”(受理—办理—监督—研判—指导)排序,构成信访部门工作的“全景图”,每项均需结合公安信访实践深入理解:

(一)接收、登记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的“入口关”

  • 核心内涵:对所有渠道(来信、来访、网上信访、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进行统一接收、规范登记,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迟登”。
  • 实践要求
  • 全渠道覆盖:通过“公安信访信息系统”整合来信(纸质/电子)、来访(现场登记)、网上信访(微信公众号/APP)、12389举报平台等渠道,实现“一口进”;
  • 标准化登记:按《信访事项登记表》要素填写(信访人基本信息、诉求内容、反映问题所属警种/地区、初次信访/重复信访等),例如“来访群众张某反映‘派出所超期办理身份证’,登记时需注明‘重复访(第3次)、涉及XX派出所户政科’”;
  • 保密要求:对信访人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加密存储,仅授权人员可查询。
  • 实践案例:某市公安局信访部门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自动抓取网上信访信息,与来信、来访数据合并登记,2023年信访事项登记准确率达99.8%,较人工登记提升20个百分点。
(二)受理、办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的“分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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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内涵: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管辖权限,区分“直接办理”“转送有权部门”“交办下级机关”,确保“事事有归属”。
  • 职责细分
  • 受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如执法投诉、户籍问题),出具《受理告知书》;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如民事纠纷),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部门提出(如法院、司法所);
  • 办理:对“本级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简单事项(如政策咨询),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答复;
  • 转送:对“属于其他警种/部门职责”的事项(如“交警处罚”转交管部门),通过系统转送至对应部门,并跟踪办理;
  • 交办:对“重要信访事项”(如中央巡视组交办件、群体性信访),以“红头文件”交办下级公安机关,明确办理时限(如60日内办结)和要求。
  • 关键区别:“转送”侧重“常规事项、平级或下级部门”,“交办”侧重“重要事项、需重点督办”,体现“分级负责”原则(第四条)。
(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信访工作的“督办关”
  • 核心内涵:对“重要信访事项”(如重复访、越级访、领导包案件)进行跨部门协调、全过程督促、结果检查,避免“推诿扯皮、久拖不决”。
  • 实践机制
  • 协调:对“多部门职责交叉”事项(如“电信诈骗追赃”涉及刑侦、网安、信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明确主办、协办责任;
  • 督促:通过“信访督办系统”对超期未办结事项自动预警(黄灯提醒、红灯催办),发送《督办函》至责任单位,例如“某派出所超期10日未反馈‘打架斗殴处罚’信访,信访部门发函督办并抄送分管副局长”;
  • 检查:对已办结事项“回头看”,通过电话回访、实地核查(如“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是否完整”)确认“实质解决”,避免“程序空转”。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情况——信访工作的“参谋关”
  • 核心内涵:通过汇总信访数据、分析趋势规律,为党委决策和源头治理提供情报支持,体现“信访是晴雨表”的定位(第二条)。
  • 实践路径
  • 综合反映:定期编发《信访情况简报》,汇总“高频问题”(如“某区域‘噪音扰民’信访占比25%”)、“区域热点”(如“城乡结合部‘盗窃电动车’信访突出”)、“趋势变化”(如“网上信访量同比上升30%”);
  • 分析研判:运用大数据分析(如关联“执法问题类型”与“信访量”),形成《信访形势分析报告》,提出“风险预警”(如“某类执法瑕疵可能引发群体访”)和“对策建议”(如“开展‘执法记录仪使用’专项培训”)。
  • 数据价值:某省公安厅信访部门通过分析发现“70%的执法投诉源于‘程序告知不到位’”,推动全省公安机关统一制作《执法程序告知书》模板,此类投诉下降40%。
(五)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的“赋能关”
  • 核心内涵:通过“业务指导、培训、考核”,提升全警信访工作能力,避免“基层不会干、干不好”。
  • 指导方式
  • 业务指导:制定《信访事项办理操作指引》,明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文书格式”(如《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模板);
  • 培训赋能:组织“信访业务培训班”,讲解“依法分类处理”“沟通技巧”“应急处置”等内容(如模拟“信访人情绪激动”场景演练);
  • 考核督导:将“信访工作成效”纳入对部门和下级的绩效考核(如“重复访率超过5%扣减年度评分”),对先进典型表彰(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信访工作的“治本关”
  • 核心内涵:从信访问题中发现公安工作漏洞,提出“改工作、完政策、追责任”的建议,推动源头治理(第七条)。
  • 建议类型
  • 改进工作建议:针对“接处警超期”问题,建议“优化110派警系统,增加GPS定位监督”;
  • 完善政策建议:针对“户籍迁移材料繁琐”信访,建议“简化‘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流程”;
  • 追究责任建议:对“因执法过错引发重复访”的民警,建议督察部门启动问责(如“某民警因‘暴力执法’被信访人多次投诉,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七)承担本级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信访工作的“协调关”
  • 核心内涵:作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十条),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筹备会议、跟踪督办等事务。
  • 具体工作
  • 筹备会议:组织领导小组季度例会、专题协调会,准备会议材料(如《信访形势分析报告》《重要事项协调方案》);
  • 落实决策: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争议事项”的决定(如“某信访件由治安部门牵头、户政部门配合”)转化为《交办通知》,跟踪执行;
  • 上传下达:向领导小组汇报信访工作进展,传达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新要求(如“依法分类处理”新政策)。
(八)承担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的“兜底关”
  • 核心内涵:对党委和上级机关临时交办的“特殊任务”(如“配合纪委监委核查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突发信访事件”)无条件承接,体现“服从指挥”的政治属性。
  • 实践要求:建立“紧急事项快速响应机制”,例如“收到‘群体性信访预警’后,1小时内报告党委,2小时内赶赴现场协调”。
三、逻辑关联:与前后条款的“闭环支撑”关系

第十二条的八项职责并非孤立,而是与上下文形成“受理—办理—监督—研判—指导—决策支撑”的闭环,具体关联如下:

关联条款

关联内容

第十二条的支撑作用

第八条(工作格局)

“信访部门推动落实”

八项职责是“推动落实”的具体抓手(如“转送交办”“协调督促”)。

第十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设办公室(设在信访部门)”

第七项明确信访部门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协调、督办等事务。

第六条(行为规范)

“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一项“接收登记”、第二项“受理办理”确保“不推诿”,第三项“协调督促”确保“不拖延”。

第七条(源头治理)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

第六项“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建议”直接服务源头治理。

四、实践路径:“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落实保障

第十二条的落地需通过“制度标准化、流程信息化、队伍专业化”三重路径,确保职责“可执行、可追溯、可考核”:

(一)制度标准化:制定《信访部门职责清单》

  • 将八项职责细化为“30项具体任务”(如“接收登记”细化为“网上信访2小时内录入系统”“来信3日内拆封登记”),明确“责任岗位、完成时限、质量标准”;
  • 出台《信访事项办理规程》,统一“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等文书格式,避免“随意性”。
(二)流程信息化:依托“公安信访信息系统”
  • 系统功能覆盖“接收登记—转送交办—协调督办—分析研判”全流程,实现“自动预警超期、智能关联历史诉求、数据可视化分析”;
  • 例如:信访人再次信访时,系统自动弹出“历史信访记录”,避免重复调查;对“涉法涉诉信访”自动标注,提示“导入法律程序”。
(三)队伍专业化:打造“复合型信访民警”
  • 选配要求:信访民警需具备“法律知识(熟悉《信访工作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沟通能力(善于倾听、情绪疏导)+数据分析能力(运用Excel、SPSS分析信访趋势)”;
  • 培训机制:每年开展“信访业务轮训”,邀请法官、律师、心理专家授课,考核合格颁发“信访工作资格证”;
  • 激励措施:对“化解重大积案”“提出优秀建议”的信访民警优先晋升,提升职业荣誉感。
五、价值意义:从“事务性接访”到“专业化治理”的升级

第十二条通过八项职责的明确,使信访部门从“单纯收件发件的办事机构”升级为“集受理、协调、研判、指导于一体的专业化治理平台”,其核心价值体现在:

  1. 提升“处置效能”:通过“转送交办”“协调督促”明确权责,避免“推诿扯皮”,例如跨部门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平均缩短30%;
  2. 强化“源头治理”:通过“分析研判”“提出建议”,推动公安工作从“被动接访”向“主动防访”转型(如某市公安局根据信访分析增设“夜间巡逻岗”,盗窃信访下降50%);
  3. 增强“群众信任”:通过“规范受理、及时答复、跟踪回访”,让群众感受到“诉求有人管、结果能服气”,例如某省信访部门“满意度评价”达90%以上;
  4. 支撑“党委决策”:通过“综合反映信息”“参谋建议”,为党委掌握社情民意、调整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体现“信访是决策参考”的定位(第二条)。
总结

第十二条以“八项职责”全面界定了信访部门作为“专门机构”的职能边界,构建了“全流程覆盖、专业化运作、闭环式管理”的信访工作体系。其本质是通过明确“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标准”,将“信访部门推动落实”从原则转化为行动,确保公安信访工作“有人管、管得好、管到位”。这不仅是落实“党委领导、信访部门推动”格局的核心支撑,更是公安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提升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唯有信访部门“专业履职、高效运转”,才能让信访真正成为“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桥梁纽带,最终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