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王洪律师披露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细节。该案因中介机构对接股权投资引发刑事指控,辩护团队以 “不符合非吸犯罪四要件” 及 “当事人被利用无犯罪故意” 为核心展开无罪辩护,引发法律界对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的关注。

核心争议:涉案行为是否符合非吸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要件。王洪律师团队在辩护中明确提出,涉案行为在这四个关键维度均不具备犯罪特征:

非法性认定上,辩护方指出,案涉股权已在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完成挂牌融资,相关主体正常经营至今,未受到任何监管处罚。“亚元公司作为授权对接机构,仅是履行中介职责,帮助投资者与香港代理机构达成股权投资,自身仅收取合法佣金。” 王洪律师强调,山东晟泉作为资金实际收受方,收取了巨额投资款项却未被纳入案件审查范围,此举存在 “抓小放大” 的嫌疑,若将其纳入侦查反而更利于查清资金去向。

针对公开性与社会性,辩护团队提交了完整的同学录等证据,证实所有投资人均为案外人官小丽、安继伟的特定亲友圈成员,未通过任何渠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案件审理中存在新旧司法解释适用交错的问题,我们明确主张不存在‘口口相传’的扩散情形,也无当事人‘明知’或‘放任’范围扩大的证据。” 王洪律师介绍,涉案当事人赵德荣在携带公司公章离开后,对后续投资范围的扩展完全不知情,符合 “法不溯及既往” 的基本原则,不应承担后续行为的刑事责任。

而在利诱性方面,辩护方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变更记录、北京仲裁裁决书等多项证据,证明涉案股权真实有效且完成备案,投资回报处于正常经营增值区间。“双方约定的对赌回购条款的保底约定,是民事投资中的常见风险保障方式,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高额利诱’。”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所谓 “集资参与人” 仍享有股东权利及分红收益,部分投资人还共同新设公司,进一步印证了股权投资的合法性与投资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边界待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难题

本案折射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的界定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性案例,认定非法集资类犯罪需严格区分合法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资金实际去向及是否符合 “非吸四要件”。王洪律师表示,涉案行为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即便存在合同履行争议,也应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民事途径解决,而非直接动用刑事手段。

目前,该案相关辩护意见已提交司法机关,案件后续审理将重点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成立、同案犯责任划分等问题展开。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将为类似股权投资纠纷的定性提供重要参考,对于厘清经济犯罪的认定标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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