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本应该是消费者喜提新车的好时节,然而湖州的王女士却遭遇了烦心事。她订购了一辆心仪的车型,却没想到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与纠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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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根据王女士的描述,11月19日,她在捷途汽车杭州某体验中心,看中了一款旅行者2026款2.0TD XWD征服者,指导价17.99万元。销售告知她需线上交2000元、线下交3000元,共计5000元定金。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2025年12月份交车,且销售经理当时称附近有车可调,很快就能到店。然而,店里当时只有基础款现车,王女士听信销售经理的话,便付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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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媒体采访时,她不仅没见到车的影子,厂家也未排单。1月9日,销售发来语音称,车子厂家没有生产计划,整个浙江都没有现车,若想要该配置车型只能等。王女士提出退款,却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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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认为,店方以此为由称她退车违约,在联系厂家400客服热线投诉后,店方只退回了线上下定的2000元,线下的3000元未退。王女士随即提出,不仅要拿回5000元定金,还要求赔偿金。店方则回复称,车辆需厂家排产,到货时间由厂家决定,还曾提出全国调车,但因王女士误会,未有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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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称退款有流程,约定7个工作日解决

面对店方的态度,王女士表示,已无心继续纠缠,也不想再在该店购车,要求尽快走退车流程。店方经理直言,退款流程正在进行,会按照王女士实际交付的金额退款,但需要找集团老总审批,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公司批过的自然就退掉了。经双方现场进一步沟通,最终约定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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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店方因厂家没有排产导致新车无法交付,是否存在违约?如店方依然无法按时退回定金,消费者又应该如何维权?

律驰驾道观点

购车合同履行与定金退还纠纷法律分析

本案围绕消费者购车以后因车辆没有按时交付引发的定金退还争议,核心涉及合同履行的责任认定、定金罚则适用以及消费者维权路径等关键问题。具体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销售方以厂家未排产为由主张免责是否成立;二是定金退还的范围与条件应如何确定;三是销售方提出全国调车方案是否影响消费者的解除权。以下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详细分析。

一、销售方能否以“厂家未排产”为由主张免责

本案中,销售方主张车辆无法交付系因厂家未排产,自身无过错,故不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否则合同相对方不得因第三方原因免除自身责任。

销售方作为与王女士直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负有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的义务。厂家排产属于销售方内部供应链环节,其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销售方在缔约时声称“附近有车可调”“很快就能到店”,进一步强化了其按时交车的承诺。因此,销售方以厂家原因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定金应全部退还还是部分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因销售方违约导致车辆无法交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王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销售方双倍返还定金。

销售方仅退还线上支付的2000元定金,而拒绝退还线下支付的3000元,该做法于法无据。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无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支付,均为王女士履行的定金给付义务,应视为同一笔定金。销售方无权单方面将定金分割处理。王女士不仅有权要求返还全部5000元定金,还可依据定金罚则主张销售方额外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赔偿

三、销售方提出“全国调车”是否影响消费者解除权

销售方在纠纷过程中提出可通过全国调车方式履行合同,但此方案并未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也未在交车期届满前实质性落实。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交车时间为2025年12月,销售方已构成迟延履行。王女士签订合同是基于对12月提车的合理期待,销售方事后提出的调车方案已超出原合同的约定时间,且未承诺具体到车时间,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因此,王女士仍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及赔偿。

综合以上分析,在本案纠纷中,销售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按约交付,其主张的免责事由难以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依据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该案例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审慎承诺,并对自身的履约能力负有充分保障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签订合同前明确约定交车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是预防类似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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