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贯彻落实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涉及林业有关条款

2026年1月1日起,《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切实提升全省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近日,福建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切实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通知》,对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经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一、划清“责任区”,管住重点区域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森林资源分布和火灾发生规律,进一步完善 森林防火区、高森林火险区 的划定工作,确保覆盖所有国家公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划定方案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并在高火险区设立醒目界碑、标志牌和警示标识。在高火险天气期间,要加强巡查监管,严控人员车辆进出,真正把风险挡在林外。

▶依据条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二、制定“作战图”,健全防控体系

各地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 森林火灾防治方案 ,聚焦人民防线筑得不牢、火源管控力度不够两个普遍性突出问题,细化目标措施,强化区域联动、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赋能,确保方案可操作、能落地、见实效。

▶依据条款:《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三、讲好“防火课”,提升全民意识

将《条例》作为森林防火宣传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 “ 村村响 ” 、宣传车、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重点普及防火区管理规定、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违法用火法律责任以及安全避险知识。 特别要 加强对防火区内建设项目单位的宣传教育,推动落实森林防灭火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的 “ 四同步 ” 要求。曝光典型违规用火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全社会遵法守法、支持参与防火的自觉性。

▶依据条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四、排查“隐患点”,消除风险苗头

各级林业部门要组织力量,按照《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规定》指导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在重点时段深入基层一线,发现隐患及时下发《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持续推进“林电共安”攻坚战,协同电力等部门解决“树线矛盾”,清除输配电线路周边可燃物,防范因线路故障引发山火。

▶依据条款:《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五、盯紧“火源头”,严管野外用火

严格执行防火期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火险气象等级达四级及以上,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审批;已批准但现场条件变化的,必须立即叫停。防火期内,可在关键入口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对进山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检查和宣传提醒。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条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六、压实“主体责任”,做到严防快处

国家公园、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要全面推行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划定责任区,设置宣传警示设施。按规定建立林业消防队伍,配齐扑火设施和安全装备,定期开展实战演练。修订完善《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在高火险期实行靠前驻防。一旦发生火情,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反应、科学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依据条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保护森林就是守护绿水青山、保障生态安全。全省各级林业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依法履职尽责,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