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案例库: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

——尹某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入库编号:2025-04-1-271-001 / 刑事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渝01刑终62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8.22

裁判要旨

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在组织中是否处于相对固定的被领导、被管理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未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仅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共同实施特定犯罪活动的,依法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可按其实施的特定犯罪活动依法定罪处罚。

关键词

刑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成员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尹某德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廖某伟、肖某强、李某亮、李某均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开设多家赌场。2016年4月,尹某德又纠集被告人龙某华等人在大足区成立公司专门从事非法收债。为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大足地区赌场行业,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扩大组织影响、树立非法权威,尹某德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城区、龙水镇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收债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尹某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廖某伟、肖某强、李某亮、龙某华、 李某均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某、刘某君、曾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7月,被告人尹某德安排被告人肖某强、林某禄及张某(已判决)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开设赌场,安排人员到该赌场站岗放哨、洗牌、抽头,安排赌场向李某亮等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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