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州直、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激活房地产市场,做好湘西自治州居住小区住房品质提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好房子”的期待,经研究并报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开展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现结合实际,中心制定了《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7日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激活房地产市场,做好湘西自治州居住小区住房品质提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好房子”的期待,经研究并报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开展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装修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提升新、旧自住住房的居住品质,对住房进行提质改造和适老化、适儿化、绿色节能等装修并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借款申请人应为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第四条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应是装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六条申请装修贷的自住住房应在湘西州各县(市、区)范围内,现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房须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等。
第七条申请装修贷的自住住房不得是达到危房C级(含)以上的大修房。
第八条申请装修贷的自住住房已签订《住房装修合同》或类似合同、协议且施工进度须达到水电管线铺设完工、其它材料入场,同时实际支付装修款项不低于《住房装修合同》或类似合同、协议约定的装修总金额30%以上。
第三章 申请资料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卡等;
(二)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等;
(三)装修自住住房所有权人与施工方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或类似合同、协议;
(四)装修的施工进度已达《住房装修合同》或类似协议约定的水电完工、材料入场等,同时实际支付装修款项不低于《住房装修合同》等约定的装修总金额30%以上佐证资料(材料、预支费用等单据、图片)。
第四章 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
第十条装修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及借款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50%为依据,按每平方米不超2000元(2000元/平方米)且不超《住房装修合同》或类似合同、协议约定的总金额核定。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五年且不超过该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装修贷的利率按申请装修贷的次数核定,首次申请按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按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接受第三次装修贷申请。
第五章 抵押价值
第十四条装修贷可依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质押或以该套自住住房作为抵押,该套自住住房为期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的可使用他房抵押。
第十五条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抵押物价值按管理中心当地当期抵押房屋指导价为标准。
第六章 贷款初审、审批及发放
第十六条贷款初审阶段,管理部应安排不低于两人到装修贷的住房进行实地调查并现场拍摄相关照片,调查内容包括住房详细地址、工程进度、支出费用等,拍摄内容包括调查人员与借款申请人及当前施工状况的照片等,调查人员据实填写贷款业务调查表(见附件),相关照片及贷款业务调查表作为贷款资料扫描并归档。
第十七条装修进度满足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后,管理部方可进入审批流程。审批流程按《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州金管发〔2025〕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装修贷经审批通过、抵押落实后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账户。
第十九条装修贷发放成功后,借款人须正常按月还款12期后方可提前结清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州金管发〔2025〕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可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适时调整。
来源: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声明:除原创内容特别说明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平台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