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其中,宿迁法院1件入选。
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7日,石某在某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价格为28元。包装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请求退还购物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其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调查,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按照相同模式进行索赔,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某超市向石某销售明知过期的食品,石某有权请求某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麻油鸡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均按相同规则进行审判。
审理法院办案过程中发现,因乡村超市经营者、乡村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当地乡村超市容易发生售卖过期食品问题,故及时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开展系列整治工作,全面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平,从源头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还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客观上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仍存在短板。审理法院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共同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报送法院:泗阳法院
编报人:泗阳法院 薛 宇
宿迁中院 杜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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