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圆桌对话

编者按:由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国际关系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学会共同承办的“维护多边主义 完善全球治理”国际研讨会日前举行。研讨会分论坛三“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就当前国际秩序、国际法治体系面临的各种现实挑战及应对之策进行了深入探讨。本版选取参加“分论坛三”学者嘉宾讨论的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现行国际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李寿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当前国际秩序面临的挑战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追求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价值之间的博弈,严重冲击现有国际秩序。特别是在“美国优先”主导下,美国滥用国家安全借口,无视国际法的权威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第二,部分大国的单边主义直接挑战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例如加沙危机,美国打击伊朗等等一系列的单边行动,这些单边主义行径严重冲击现代国际法。第三,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同时显现。违法使用武力、核威胁等传统安全威胁频繁出现,非传统安全领域如网络安全、科技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生物安全和外空安全,威胁也层出不穷。现有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应对明显不足,其制度工具箱需要丰富,包括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的工具,保障机制也需扩充。

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全球治理的多边主义和单边主义,反映在国际经济法中,与之相对应的两个概念分别是“规则”与“契约”。现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规则”构造正经历着“契约化”之变,最典型的表现是特朗普政府对外达成的诸多具有浓厚“契约性”的双边对等贸易协议,构成对“以规则为基础”的WTO体制的强烈冲击。

现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一种自由主义体制,其以WTO为标杆。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以市场竞争为导向;相应地,合作收益分配的基本逻辑是“实力界定收益”。因为发达国家的实力强于发展中国家,所以按照这一强者逻辑,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本质上对发达国家更为有利。但是,当年发达国家为了吸引发展中国家加入该体系,在制度设计上不得不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优惠待遇,以最终形成收益分配的某种平衡。

WTO体制即是如此,其制度设计首先是各成员方相互开放市场,但发达国家的市场开放度总体上要高于发展中国家。反映在互惠上,这是一种“规则”项下的形式互惠,即相互间都要给予对方好处,但相互间给出的好处未必相等;同时,这又是一种机会互惠,即相互给的只是市场准入机会。当然,市场准入并不等于市场份额,市场开放也不等于市场占有。由此,按照WTO“规则”,以往虽然发达国家的市场开放度高于发展中国家,但发达国家可凭借自身更强的实力,抓住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最终形成的市场占有或市场份额实际上仍然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这就解释了为什么WTO在关税等市场准入的“规则”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但我们仍可以说,WTO体制最终是对发达国家有利的。

然而,现在情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改变,在“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下,发达国家在现行自由主义国际法律体系中的收益状况出现了向其不利方向的流变。于是,便有了特朗普指责美国当年一手主导下创立起来的WTO体制现在反而给美国造成了严重的“不公”。

为了扭转这种收益分配趋向不利的状况,发达国家开始不同程度上要求改变当初的制度设计,其中以美国政府胁迫其他国家订立对等贸易协议最为极端。这样的双边贸易协议具有典型的“契约性”:一方面,美国为了保证自己“不吃亏”,采用的是实质互惠标准,即美国要实现与其他国家在贸易收益上的对等,而不是其他国家可从与美国的交易中获得“低价”待遇;另一方面,美国衡量收益的最终标准是结果互惠,即实现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完全贸易平衡。其结果是一种彻底的反转,其他国家反而要在关税税率上给予美国特殊与差别待遇。

上述从“规则”到“契约”的制度变迁,意味着国际经济法“法将不法”,即法律性的衰退。换言之,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因“契约化”而蜕变为样态碎片化、标准不一致和动态不稳定,将对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存续造成严重破坏。

面对国际法危机,需要发扬万隆精神

刘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在美国明确无视国际法基本规则的情况下,其他国家已经站在秩序走向的十字路口。大家面对一个重要问题——没有军事实力作为支撑,是否寄希望于国际法?
当前美国政府对外关系的基本出发点是安全,而国际法规则被其视为“束缚”,因此无视国际法去使用武力。美国亲手打破了自己在二战后塑造的霸权—规则复合的秩序。这种观念是赤裸霸权,是诉诸于军事与经济硬实力的政策。

世界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军事与经济实力,当诉诸国际法已很难影响美国对外行为时,当美国已明确拒绝为当前国际法提供安全支持时,坚持国际法是不是天真和无视现实?

这个问题在1955年其实已经有了答案。那一年4月18日在印尼召开了万隆会议,面对两大军事阵营,当时的第三世界国家没有安全保障,并在会议公报中明确拒绝陷入阵营对抗。这就是第三世界给出的答案,即使没有军事强权也要拥抱以国际法为基础的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万隆会议上包括新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兴起,在完整意义上补足了今天坚持的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体系。《联合国宪章》和二战后的国际法体系不完全以军事强力为基础。因此,2026年的问题在1955年已经有了答案。面对今天的国际法危机,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和思考,发扬万隆精神。

姚 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2026年初的委内瑞拉问题使得国际法遭受重创,在一片“国际法已死”的论调中,我们亟需清醒认识国际法律秩序面临挑战背后有什么样的原因,并共同探索国际法治的未来方向。

国际法律秩序面临挑战并非偶然,其根源在于国际法现代性的内在矛盾:一是体系基础的逻辑困境。国际法建立在“主权自我约束”之上,这种“自我立法、自我执行”的模式,使得国际法效力始终受制于国家实力对比。二是权力结构的先天失衡。国际法诞生于欧洲列强的殖民扩张,其底层逻辑服务于强国利益。三是文明叙事的单向垄断。这种认知偏差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进程中处于“被动接受者”地位,其正当诉求难以转化为有效规则。

尽管存在缺陷,国际法依然不可或缺。这源于三大深层动力:第一,是现实理性的选择。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提供了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战争”的基本框架。第二,是文明进步的标尺。国际法将“保护人权”等道德诉求法律化,为评判国家行为提供了超越强权的道义准绳。第三,是集体行动的必然。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跨国议题唯有国际合作方能应对。

中国的发展实践为国际法超越现代性提供了独特经验:以“共商共建共享”破解强权逻辑,以文化传统滋养现代法治,以能力建设夯实改革基础。展望未来,国际法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迈向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未来”方向已然清晰:在价值层面,应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际法伦理。在规范层面,需强化对单边霸凌的约束机制。在实施层面,要坚持多边主义核心地位。国际法治的未来虽远,但未来很美,这个未来终究会到来。

日本欠中国一个法律上的道歉

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从国际法角度说,日本欠中国一个法律上的正式道歉,依据源自习惯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79年以及2001年对国际罪行或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导致国家责任的形式,都明确涉及到道歉的问题。

中日建交谈判过程中,日本时任首相田中角荣对于侵华战争性质和责任的认识并没有一步到位,仅表示:“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反省本身并不是对战争责任的认识和道歉,而是承诺自己从内心深刻检查过去的行为,其结果有可能认识到侵略战争和反人道暴行的性质并向中方汇报和道歉,也不排除有可能认为自身行为是可以接受的。无论从文字的角度或逻辑的角度来讲,日方应该向中国政府通报反省的结果。中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给予日方对战争责任反思的延展期,如果日方认识到侵略战争性质以及反人道暴行,就应当按照习惯国际法向中国作出正式的书面通报和道歉。

1995年时任日本首相村山富市以内阁决议的形式发表了著名的“村山谈话”。他明确承认,日本因错误的国策走上战争道路,其殖民统治与侵略“给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和痛苦”,并“再次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尽管村山富市表示反省和歉意,但这并非是向中国作出的正式道歉。不仅如此,鉴于日本各党派的立场不同,自民党执政的首相中多有参拜放置甲级战犯名簿的靖国神社,其行为纯属是对侵略战争进行翻案。这是中国人民不可容忍的。

戴瑞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台湾地位是战后国际秩序的一部分。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宣布:“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就台湾地位而言,这句话至少表明两层含义:一是台湾是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二是日本应当把台湾归还给中国。1945年7月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时,《波茨坦公告》第五条还规定“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能容许”。这些坚定措辞,为《开罗宣言》各项条件必予履行提供了坚决保障,使得“将台湾归还中国”成为一项受国际法支配的法律义务。《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虽然未使用“条约”的名称,但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条约,关键不在名称,而在其内容是否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宣布无条件投降,并特别承诺:“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其中当然包括日本把本属于中国的领土台湾归还中国。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共同构成了规定同盟国和日本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1945年10月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举行,接受日本投降书。从这一刻开始,台湾及澎湖列岛已经重入中国版图,自此这一地位从未发生改变。

罗欢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日本将“钓鱼岛是战后琉球的一部分”作为其重要的法理主张,日本外务省发布的多个文件中,反复提到所谓二战后,“美国‘施政’及‘返还日本’的‘冲绳’包含钓鱼岛在内”。那么,日方这一观点是否成立?通过对二战后琉球问题的演变经过进行全面剖析,并对日本一再列举的所谓“旧金山和约”、《美日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日称“冲绳返还协定”)以及美国“施政”等文件、事实及逻辑加以精细核对,日本的主张实际上没有一项成立。

其一,1945年日本战败后,美国主导的盟军诸多军事指令中,已立刻按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将琉球“从敌国剥离”。被“分离性处理”的琉球,不隶属日本天皇“统治”。盟军政府直接管理琉球,在琉球发行军币,从琉球到日本需要另办类似护照和签证的文件。

其二,即便根据所谓“旧金山和约”文本,琉球也应当是在未来提交联合国托管,其地位待国际社会进一步确定。核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关于琉球的内容,琉球是要提交“联合国托管”,在提交托管前,美国对琉球暂时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所谓的“施政权”)。即琉球也只是“潜在的托管领土”,并不存在“返还日本”或者日本保留“剩余主权”的任何情形。

其三,所谓的1971年“冲绳返还协定”完全非法,其内容也不涉及将琉球“主权返还日本”,而只是写明“美国将“旧金山和约”第三条项下对琉球的立法、行政、司法权放弃和让渡给日本”。该协定之所以完全非法,因为它是美日双边条约,私相授受,既违反一般国际法,也违反了条约法。

‍综上,琉球的法律地位至今不确定。日本对琉球没有合法主权依据,其1972年开始从美国手里对琉球的“接管和施政”,也存在非法性。如果说其对琉球都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日本对中国钓鱼岛的觊觎,更加彰显其无理和贪婪。钓鱼岛属于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既是地理概念,也是行政概念,在清朝时行政隶属福建,归属福建省“台湾府”。甲午战败后,因《马关条约》而割让给日本。二战后《马关条约》无效,再加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的系列规定,钓鱼岛随同台湾回归中国。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主权无可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