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守护一江水,绘就新画卷。

10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动司法保护向修复治理纵向延伸,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此,本刊特梳理10年来涉长江保护审判成果,并精选部分案例,集中展现人民法院通过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惩治水污染违法犯罪等行为,推动长江大保护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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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从雪域高原奔向浩瀚太平洋,长江如一条巨龙横亘在世界东方。守护长江,离不开法治之力。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探索创新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大江奔涌,法槌铿锵。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结的多个典型案例,为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的行为敲响了警钟,每一次专业的司法审判都是守护母亲河安澜的生动诠释和温暖注脚。

司法“亮剑”环境资源犯罪

四川省邻水县某地,长江流域支流白水河从这里经过,白水河左岸支流上的金钟水库是当地人赖以生存的水源地。几年前,一条隐匿的污水管道曾经悄然威胁这里——数千吨渗漏的污水,给4个乡镇1万余名居民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2022年3月,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雨把污水冲刷至金钟水库库尾小河沟处,一起非法排污案件也渐渐浮出水面。

“早上过路的村民闻到一股刺鼻的猪粪味,看到河沟里的黑水和漂浮着的白色泡沫,立即打电话告诉水库管理员。”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越说。

经调查,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一家生猪养殖合作社在法定代表人张某伦的安排下,通过私挖粪污储存池、私设管道,利用养猪场附近的喀斯特地形,多次将未经处理且严重超标的养殖猪粪水直接向自然界排放,对附近水源造成一定程度污染。

为恢复取水,某水务公司采取应急取水措施,重新安装水泵、铺设输水管道等。最终,广安中院依法判处该养殖合作社罚金四十万元、张某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如今,金钟水库经系统治理后已重新蓄水,并经检测达标后恢复取水。养殖合作社已经拆除,相关用地环境也已复耕,区域环境得到修复。”王越说。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判处刑罚。这警示我们,单位行为不会成为个人刑罚的挡箭牌。排污单位的责任人员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污染环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侯佳儒说。

这是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生动缩影。

长江流经湖南,入华容出临湘,蜿蜒163公里。“为还一江清水,湖南法院一直在努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湖南省三级法院主动“亮剑”,对各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打出“组合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其中的一例典型代表。

案情显示,2016年6月至8月,夏顺安、夏顺泉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沅江采1168号采砂船、江苏籍999号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夏顺安等15人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获利总额为2243.33万元。

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矿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益阳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夏顺安等15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顺安等15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砂,因此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予赔偿。一审判决夏顺安对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3.5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夏顺泉等14人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824万元至3.8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判令非法采砂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道歉,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湖南高院民三庭(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创新路径引领生态修复

生态修复是长江保护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功能恢复优先,探索出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多种修复方式。例如,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利用建设的鱼类收容救护中心,对长江鲟等珍稀水生生物进行救护,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搭建人工鱼巢,有效恢复珍稀特有鱼类栖息地,不断提升鱼类繁殖能力。

据介绍,2024年5月28日,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丁家沱水域,使用禁用的三层刺网捕鱼,查获的9尾渔获物中,包含1尾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2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原鲤。其中,2尾岩原鲤不幸死亡,长江鲟经紧急救治后放生。同年8月,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判环节,江津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该案承办人、江津法院院长揭诚渝介绍,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在本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人工鱼巢约1961平方米。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人民法院探索创新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生态修复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另一起“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判决生效后,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主动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移交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于修复长江生态,系全国首次主动跨域移交生态修复金,切实将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铜陵段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万余吨,价值289.3万余元。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失为515万余元。

东台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等3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附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500余万元。

“过去强调缺什么补什么,鱼少了放鱼,哪里被挖就填哪里,但现在强调新放生的鱼是不是外来生物,填回去的砂石会不会造成新的水质污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迎认为,修复生态环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拿出更加专业和科学的方案。

江苏法治建设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刘小冰表示,根治长江非法采砂也要全流域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同向发力、齐抓共管,形成“一盘棋”格局。只有形成强大合力,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高压严打,同时完善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机制,才能彻底解决长江非法采砂这一生态痼疾。

积极践行预防性司法理念

“红珠斗帐樱桃熟,金尾屏风孔雀闲。”2024年5月,云南省双柏县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红外相机捕捉到绿孔雀宝宝的珍贵影像。

绿孔雀,这一我国特有的濒危物种,前些年曾面临着失去栖息地的危机。

2020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某民间环保组织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构成绿孔雀在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建设方在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

2020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保住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

这是全国首例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生动实践。该案也被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

“中国将环境法治提升到新的高度。”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英国)创始人詹姆斯·桑顿表示,绿孔雀保护案的判决结果令人振奋,希望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可以激励其他国家共同行动。

秀丽梵净山层峦雾漫,有着令人神往的世界自然人文遗产,吸引着无数游客前来探索游览。

2021年7月,游客陈某平不听劝阻,执意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刻画“留名”,对石壁造成严重破坏。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平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推进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引导社会公众摒弃刻字涂鸦等旅游不文明陋习,维护文明旅游秩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年耕耘,风雨兼程。一件件司法案例,一个个经典判决只是万千案件的沧海一粟,但这些案件,都深刻反映了生态法治的巨大进步;一次次庭审、一份份判决,记录下人民法院以法治之力守护长江之美的决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正在向我们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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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83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