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20年,房屋租金逐年递增,乙方在租赁到2年的时候要求不再租赁,单方发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甲方起诉乙方要求剩余18年的房屋租金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多少,法院会判决多少?
(三)法院不予支持
1、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4151号
合同约定: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出租人不予退还承租人已缴纳所有款项,另外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按未履行租期的租金总额10%或3个月保底租金金额收取违约金,承租人应同时付清全部应付费用及违约金,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标准的,还应赔偿超出部分的实际损失。(原告诉请金 31768.20 元)
法院判决:原告逾期交纳租金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各地相继采取了疫情防控举措,实际导致实体商业经营无法正常开展;因不可抗力导致被告不能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量当事人所处的客观环境、主观过错对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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