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成都企业家赵德荣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申诉案再爆争议。近日,相关方指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 2025 年 2 月至 5 月审理该案期间,存在 “拒调新证据、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文书程序违法” 等失职渎职行为,其作出的(2025)川 01 刑申 14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被指与案件事实相悖、违背最高法规定,再度引发公众对涉企申诉案件审理公正性及地方营商环境的关注。
1. 拒调关键新证据,公然违背证据审查法定要求
据控告内容,案件审理期间已出现与 “资金实际去向”“是否存在非法吸收主观故意” 直接相关的新证据,但中院法官既未依法调取,也未对证据真实性及案情细节进行核实。更值得关注的是,控告方称法官曾在电话中明确吼叫 “中院法官不得调取证据”,该表述与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应全面调取、审查案件证据” 的司法要求完全相悖,被指属于严重失职,直接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
2. 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阻断事实沟通渠道
除拒调证据外,中院法官还被指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控告内容显示,不仅承办法官本人多次拒绝接听赵德荣方电话,其助理及书记员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面见当事人,完全阻断了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陈述事实、补充说明案情的渠道。此举被认定为典型的渎职行为,违背了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的基本司法原则,导致案件审理未能充分兼顾各方事实主张。
3. 无视六大申诉理由,驳回依据脱离客观事实
赵德荣方在申诉过程中,已提交《刑事申诉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及 6 份补充材料,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 “认定事实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隐藏关键证据、采信未经质证的错误证据”“未衔接行政执法程序”“认定罪名缺乏证据支撑”“未同案同判、未进行类案检索” 等六大核心问题。但控告方称,中院法官未对这些理由进行任何正面回应,仅主观武断作出驳回决定,其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沿用 “以虚假股权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的错误表述,完全无视案件客观真相 —— 两家涉案企业至今正常经营、投资方股东身份合法有效,所谓 “虚假股权” 的认定既不符合《公司法》对股权的法定定性,也与国家工商企业信息系统登记的事实严重冲突。
4. 文书未按规定署名,程序违法延续二审错误
更严重的是,中院法官出具的(2025)川 01 刑申 14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被指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 “驳回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但涉事通知书中,审判员及书记员均未署名。控告方认为,此举不仅是程序上的明显违法,更实质是对二审错误判决的 “刻意维护”,违背 “有错必纠” 的司法核心原则,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公正性的质疑。
三、争议影响:关乎营商环境与国家战略协同推进
控告方在举报中强调,该案的公正审理绝非仅涉及个体权益,更关联多重公共利益:从地方层面看,若错误判决持续存续,将严重违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挫伤企业家在成都的投资信心;从区域协同层面看,涉案企业曾在香港新三板挂牌,不当判决可能引发香港与成都两地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性的认知分歧,造成不必要的对立;从国家战略层面看,粤港澳大湾区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协同发展,需以统一、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基础,此类争议案件若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国家战略在区域落地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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