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眼镜零售龙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眼镜”)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持有近30年的核心商标最终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据悉,此次诉讼源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的撤销纠纷。该商标由博士眼镜于1996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
2022年6月13日,马赫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2022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撤销申请、
2024年4月4日的复审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博士眼镜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京行终83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博士眼镜在公告中表示,尽管诉争商标已失效,但公司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
博士眼镜称,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强调,其主营业务是眼镜零售连锁的经营、销售和服务,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因此该商标的撤销不会影响核心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并非博士眼镜第一次商标被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搜索可见曾有两个自然人分别对其商标申请撤销,并成功撤销相关商标。接连的商标纠纷,无疑给企业的品牌战略敲响了警钟。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旨在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督促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商标。
对于企业而言,需牢记以下三点,规避商标“失效”风险:一是明确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范围,确保使用行为与核定范围一致;二是建立商标使用档案,妥善留存服务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有效证据;三是定期开展商标巡检,及时清理闲置商标,或通过许可使用等方式维持商标的“活性”。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其存续与使用直接关系到品牌竞争力的构建。博士眼镜近30年商标被撤销的案例,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深刻的商标管理课——注册了商标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唯有规范使用、妥善管理,才能让商标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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