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接放学的孙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王某对张某儿子儿媳的索赔请求,并明晰亲情互助与义务帮工的法律界限,强调司法裁判应当守护家庭伦理温情。
2025年5月的一天,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接放学的孙子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认为,张某接放学的孙子回家,是为其儿子儿媳分担家庭事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遂将张某及其儿子儿媳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在于其具有“无偿性”和“劳务性”,通常存在于邻里、朋友或社区成员之间,形成一种临时的、单向的劳务供给关系。本案中,张某接放学的孙子回家,出于祖孙之间的血脉亲情和对子女家庭的关爱,其根本动机是履行家庭责任、增进家庭福祉,而非向儿子儿媳提供“无偿劳务”。这是一种基于伦理、道德和情感的家庭内部互助行为,不宜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某要求张某儿子儿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由张某承担王某的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奶奶作为亲属,其帮忙行为应当视为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情的互帮互助。如果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互助行为认定为义务帮工,会导致家庭成员在履行责任、互帮互助时,因负面影响而心存顾虑,这无疑会冷却亲情,增加家庭内部的交往成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全媒记者:王朝荣 通讯员:姚烽 编辑:辛灵飒 初审:李萍 终审:王笑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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