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外甥”写成“大外孙”,而且还写错名字,为什么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来看近日报道的一个案例。上海60岁的张先生去世后,外甥李炯在整理其遗物的时候发现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将"大外甥李炯"误写为"大外孙李烔",张先生的二姐知道该遗嘱后,认为遗嘱的名字、辈分全错,而且日期写法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为由主张无效。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仅有李炯一个外甥,而沪语中"外孙""外甥"发音相近,结合房产登记时间等证据,认定遗嘱有效,相关遗产归李炯(案例来源于环球网、杭州日报等报道)。
可以看出法院和许多人看法的一样,遗嘱中的表述应该只是合理范围内的笔误,但将指定遗产给外甥的关键信息比较清楚。外甥李炯是张先生唯一照料老人的亲属,而且张先生与二姐之前有过诉讼纠纷,张先生把其中的遗产给外甥符合情理。法院的判决可以说让许多人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吃了颗定心丸”。
那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在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时有一个原则叫“误载不害真意”,即有错误记载时,只要通过综合各个因素可以确定意思的,不影响其真实意思。例如合同租房租金本意是2000元每月,但错误地写成了2000万每月,这个就能从日常经验,结合双方之前的沟通来确定真实金额。
而遗嘱在法律上,区别于合同,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称“无受领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法院的判决就体现了这个“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的有要求。
其实,这种因为有误记载,导致对内容理解有争议处理原则,也可以扩大到已记载本身表述不够清晰时的处理原则,总结起来有两点:
1、不因此影响记载或约定的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影响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定原因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但不包括意思表示不明确);
2、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相关类似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法典》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511条也是对此条仍不明确时,规定了进一步确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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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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