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虚开增值税专票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或变相延长不满50万元税额的追诉期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近日,笔者撰写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专票罪的,也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一文,表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也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观点。今日,笔者再从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有效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一是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档次如下:一是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三个量刑档次的追诉时效分别为:经过五年、十五年、二十年;虚开发票罪的两个量刑档次的追诉时效分别为:经过五年和经过十年。
如果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罪,在追诉时效上会有什么变化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不满50万元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则追诉时效为经过五年。
那么,如果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虚开发票罪,虚开税额不满50万元的,是适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档次吗?答案:并不是。
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而虚开发票罪是以虚开票面金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因此,需要将虚开税额换算成虚开发票票面金额。
税额的计算公式为:税额=销售金额(不含税)×税率
按税率13%计算,税额换算成金额为:
销售金额(不含税)=税额÷税率=50万元÷13%=384.62万元。
如果按税率6%计算,虚开税额15万元,其虚开金额就达到了250万元。
税额=销售金额(不含税)×税率=250万元×6%=15万元
上述金额都已经达到了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其追诉时效则为经过十年。这样一来,原本追诉时效仅为经过五年的,则变成了经过十年。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满50万元的,都会延长追诉时效,需要看票面金额是否达到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
因此,对于不具有骗取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也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否则,可能会变相延长虚开税额不满50万元的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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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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