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相互斗殴致一方或双方轻伤的案件频发,司法实践中易陷入“唯结果论”误区。依据《刑法》第二条法益保护原则、第十三条犯罪定义及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相关理论,此类行为未必构成犯罪。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姣姣律师结合法律条文与裁判规则,整理了互殴致轻伤的出罪逻辑及刑事辩护要点,供大家参考。
法定权益及理论依据
互殴致轻伤出罪核心依托法益保护原则与违法阻却事由,结合刑法条文及理论支撑,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1、法益放弃的法理适用:法益主体可自由处置自身可支配法益,互殴中双方均明知可能受伤仍自愿参与,视为放弃轻伤范围内的人身权保护请求。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为张明楷教授该观点的核心法理支撑,也是排除刑事违法性的重要依据。
2、实质违法性的排除认定: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成立该罪需同时具备伤害故意与实质法益侵害。互殴中双方行为均非正当防卫,不存在优先保护的法益,若行为未造成值得科处刑罚的危害,结合法益保护原则,可排除实质违法性,不认定为犯罪。
刑事辩护核心要点
结合上述出罪依据,此类案件辩护需围绕法益、主观故意及行为情节展开,精准把控以下辩护要点:
1、主张法益自愿放弃:重点举证双方系自愿参与斗殴,均明知行为可能导致轻伤后果仍放任发生,佐证被害人放弃轻伤范围内人身法益,契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及法益保护原则的核心要求。
2、抗辩缺乏实质伤害故意:区分互殴的放任故意与故意伤害的积极追求故意,若仅为临时争执互殴,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可依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原则,抗辩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3、论证情节显著轻微:结合斗殴起因、手段、后果及双方谅解情况,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论证行为未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请求司法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
4、援引法益保护原则抗辩:紧扣张明楷教授相关理论及《刑法》第二条规定,主张刑法核心目的是保护法益,涉案行为未侵犯需刑法保护的实质法益,阻却犯罪成立。
司法认定需摒弃“唯轻伤结果论”,坚守法益保护原则与主客观统一原则。李姣姣律师提示,互殴虽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仍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或治安处罚责任,遇事应理性处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语 :
互殴致轻伤不应唯结果论罪,依据《刑法》法益保护原则及张明楷教授理论,双方自愿参与即视为放弃轻伤范围内人身法益,可排除实质违法性;辩护应聚焦法益放弃、主观故意及情节轻微,精准援引法条阻却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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