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1月30日讯,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中诚新川(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书显示,中诚新川(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三是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四是合规风控负责人缺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此,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中诚新川(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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