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1月29日,我局关注到网传金某在绍兴柯桥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信息后,立即成立专班,开展事故情况复查、调查过程复核等工作。
现基本查明,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金某、徐某青、刘某祎(经核查,三人均为外省籍人员,均系首次来绍)结伴在绍兴柯桥古镇游玩、购物,其间未就餐。
15时07分,金某(持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沪 F 牌照黑色越野车,途经柯桥湖塘街道一路段时,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内3人轻微受伤,及驾驶车辆、道路路牌、村居围墙受损。
事故发生后,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离开,直接前往上海一医院检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
交警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经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就当事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复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将依法秉公处理,请广大网民不传谣,勿信谣。
1月30日,演员金晨作出回应:大家好,我是金晨,关于近日网上流传的消息,我想向大家做出如下说明:
2025年3月16日,我和经纪人及助理三人租车在外游玩,车辆由我进行驾驶。行车途中,我为躲避路上蹿出的小狗,紧急拐弯时撞向路边的警示牌及房屋围墙。
事故发生时,现场只有我们三人,因我的伤势较重,经纪人第一时间带我赶往医院急诊并紧急做了手术,助理留下处理事故。
由于事发突然,加上当时情绪紧张,助理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认定。
当我手术结束意识恢复后,了解了该事件的处理过程,我认为我本人作为实际驾驶员必须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为此次事故中出现的不当处理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我让助理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理赔,所有车损费用及路边设施和房屋围墙相关方的经济损失由我本人全额承担,相关赔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我未能做好表率,反而因个人行为占用社会资源,给大家带来了困扰与担忧,我对此深感惭愧。
感谢大家的关心与监督,我会深刻反省,今后一定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言慎行,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再次诚恳致歉。
此外金晨还在评论区发布了图片,其鼻下和嘴部有血。
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了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此次事件中,金某作为实际驾驶员,在事故后没有主动向交警说明自己的真实驾驶身份,也未对徐某青顶包的行为进行制止,而且客观上配合了后续的虚假陈述,违反了原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金某与林某都违反了此条法律规定。
付建解释,本案事故发生于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之前,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2026年1月1日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事发时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也即是2012年修正版《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付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要求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必须核实驾驶员身份、查验驾驶证,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查。交警未核实真正的责任主体,存在过失,部门可以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12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涉事交警可能面临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降级、撤职等更严厉的纪律处分。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 钱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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