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第17天,她把38万彩礼转账截图,发给婆婆。附言只有一行字:“请原路退回。”

婆婆回得很快:“你这孩子,咋还计较这个?嫁进来就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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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要回彩礼就是因为要给小叔子买房,总觉得嫁过来就是一家人了,没必要分的那么清楚。

语音发来,带着笑音,像在夸一个懂事的姑娘。她没删,也没回。

只是打开《民法典》第1042条,用红笔圈住:“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又翻到最高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支持。”

她没哭,只是把结婚照从客厅墙上取下,放进抽屉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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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戒还戴在左手无名指——不是舍不得,是等它自己松动。

很多人以为彩礼是“过门费”,其实是法律承认的“附条件赠与”:条件成立(共同生活、建立家庭),它才生效;条件未成就(未共同生活、未实质组建家庭),它就该回归原点。

婆婆说“一家人”,可法律说:结婚证上的名字,才是家的入口;彩礼账户的归属,才是边界的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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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退回的不是钱,是被模糊的界限;是被消解的主体性;是那句从未出口的:“我嫁的是他,不是你们全家。”

你觉得这份彩礼该不该拿出来给小叔子买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