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朱某某要赔钱、道歉,还写了他“主观恶意明显”,可警察三次不立案。
这案子卡在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中间,像一根刺,扎得人不舒服。

池晴和朱某某认识那会儿,他没说已婚,更没说两个孩子都上小学了。
三年里,他开口借钱,理由换着来:“公司急用”“发工资差一点”“周转一下就还”。
她信了,借了53万,还被他带着去网贷,借了31万多,征信全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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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他开始发威胁的话,微信里写“不死不是人”,说要把骨灰盒送到她外婆家。
遗书里提他把她的裸照发给朋友,这事没进判决书,但报案材料里有,家属也反复说过。
警方笔录里真有那些话,不是瞎编的。

法院二审改了责任比例,从30%提到45%,还强制他书面道歉。
这很少见,一般民事案子不这么写人“恶意明显”,更不会盯着“未真诚忏悔”说。
可就是这份认定了恶意的判决,没让公安再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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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理由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可房立刚律师说:长期骗婚+诱导网贷+威胁逼迫+导致自杀,这不是简单的借钱不还。
贾永进律师也提醒:他前期还过几笔,微信聊天里也有温柔话,很难一刀切说“每笔都是骗”。

关键其实是那条司法解释——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就算钱不够“数额巨大”,也算“其他严重情节”。
池晴的死,法院明确认定和朱某某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
这条没被公安用上,也没在检方监督申请里被重点拎出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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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难,不光是公安的事。
昆明认识,在湖北见家长,钱从不同地方转账,公安只盯着“钱在哪转”,不看“骗在哪设局”。
威胁的话、裸照的事、操控的话术,这些没被当成诈骗的“隐瞒真相”来查。
法院判完恶意那么明显,也没按规定把线索移给公安,只是结案了事。

家属现在能做的,是赶紧把朱某某的钱怎么花的、网贷钱到底进了谁账户、那些威胁截图原始载体,全交给官渡区检察院。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557条写着,他们可以调银行流水、通讯记录,不是只能等家属翻箱倒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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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要是再有类似的事,得有个简单标准:隐瞒已婚+让她网贷+发狠话逼她,这三条凑齐,就该刑事初查。
法院判了“恶意明显”,就得附一张移送函,不能光道歉完就拉倒。

最高法最高检也该出个说法。
别老等金额够不够,人没了,比钱多钱少更重。
“情感操控”不是虚的,微信里一句“你死了我正好脱身”,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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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晴不是第一个被感情骗钱的人。
但她的遗书,是第一次被法院写进“间接因果关系”的判决里。
这行字,本该直接变成立案通知书。

她死了。
法院写了恶意。
公安没立案。
检察院刚接手。
事情就摆在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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