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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假币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等9个行政区内,选择群众、路边摊贩以及早餐店、便利店、烟酒店、药店等商户作为犯罪对象实施使用假币行为65起使用面额为100元的假币91张,并造成64名被害人(商户)财物经济损失共计864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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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历史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相关被害人(商户)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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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使用的部分假币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通过调包方式使用假币,其先向群众支付100元面值的真实货币购买小额商品,然后以自己有零钱支付为由将真实货币要回并迅速调包为假币,再以未找到零钱或零钱不足为由用调包后的假币支付,此时群众已放松警惕,在没有再次查验的情况下找零、交付商品。收到假币的群众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有一定的比例,还有2名临时负责照看商铺的未成年人。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掌握识别假币“看、摸、听、测”的实用方法,现金交易时一定要仔细鉴别,特别是对结算期间反复更换货币的更要提高警惕、重新鉴别,不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市民群众若不慎收到假币后不应继续使用流通,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将掌握的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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