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非一旦承担就终身绑定,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依法解除。最直接的情形是主债权彻底消灭,比如债务人全额偿还所有本息、债权人书面免除全部债务,这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效力同步终止,担保责任自动解除。若债务仅部分清偿,担保人只能在清偿范围内免责,剩余未还部分仍需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免责情形。这是担保人的“权利保护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担保人的责任直接消灭;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责任也会解除。如果合同里写“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会被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动确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需在这六个月内依法行使权利。
主合同变更也会影响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增加本金或提高利率,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又没有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比如原本约定借款10万元,后来双方偷偷增加到15万元,担保人只需要对原来的10万元负责。
当同一笔债务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比如房产抵押、车辆质押),又有第三人的保证时,债权人如果放弃债务人的物保,担保人可以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比如债务人用价值50万元的房子抵押借款,债权人主动放弃拍卖房子,担保人就不用承担这50万元对应的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同步无效。如果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没有过错——比如不知道主合同是违法的、没参与虚假交易、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担保责任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如果担保人明知主合同违法还提供担保,比如帮着促成虚假借款,就需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以下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是担保责任,范围和性质都受严格限制。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责任原则上随合同解除而消灭,但需要没有特别约定。比如合同因为债务人违约被解除,担保人仍要对解除时已经确定的债务本息、违约金负责,不包括解除后的利息或扩大损失;如果合同里没说解除后担保责任延续,担保人不用承担后续责任。
债务转移也会导致担保责任解除。债权人允许债务人把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没有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转移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比如债务人把10万元债务中的5万元转给别人,担保人只需要对剩下的5万元负责。
如果担保人是被欺诈、胁迫提供的担保,比如债权人骗担保人说“只是走个形式,不会真让你还钱”,或者用威胁的方式逼着担保人签字,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担保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担保责任视为从来没存在过。
实操中,担保人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担保合同、还款凭证、债权人的通知记录、主合同变更的相关文件,协商不成时及时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是三年,避免超过时间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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