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1月31日正式在税总网站公布。原文内容以税总官网的公告内容为准,网址如下: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下面的解读仅是个人的学习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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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仅指小规模纳税人。 1、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具体标准

  • 按月申报:月销售额 ≤ 10万元 → 免征增值税;
  • 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 ≤ 30万元 → 免征增值税;
  • 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 ≤ 1000元 → 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次纳税,首次将标准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这是10号的公告一个亮点。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将免征项目分为了长期免征和阶段性免税项目(阶段性免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项目以10号公告的内容为准。 没有一一核对,大体上还是之前的免税的部分项目内容。实际还是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免税项目的细化,更为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2、还是有一些注意点,特别提一下: 2-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超市销售外购的蔬菜,需正常缴税) 2-2、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兴趣班费用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对于企业单位拆迁,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税。 2-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个人从事股票、基金等转让所得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3%和5%简计税的项目)

1、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税法,目前已经没有5%这一档的税率,10号公告将5%的税率续命到至2027年12月31日。

2、简易计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和小规模纳税人,核心是 “低征收率、不抵扣进项税”。

2-1、一般纳税人发生:建材砂石自产自销、小水电、自来水、寄售/典当、公交运输、清包工建筑、老项目建筑、县及以下农信社、非学历教育、资管产品运营等15项交易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同时:财税〔2018〕47号)、(财税〔2019〕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五项公告内容继续有效。
  • 2025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定一定要仔细核对10号公告的内容,没有出现在公告里的项目,需要进行正常缴税。2-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2-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2-2-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2-2-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2-2-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2-2-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2-2-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2-3、特殊减征规定
  • 2-3-1 3% 减按 2%:一般纳税人销售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销售旧货(二次流通货物,不含自用物品);
  • 2-3-2 3% 减按 1.5%: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
  • 2-3-3 小规模纳税人过渡期:2026-2027 年,除销售 / 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应税交易 3% 减按 1%(预缴也减按 1%)。
  • 2-3-4、二手车经销:延续2023年63号公告优惠(预计为0.5%)
  • 四、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情形(有效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1. 扣除场景
    •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 旅游服务:扣除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接团费;
    • 房地产开发(一般计税):扣除受让土地时支付的土地价款(含拆迁补偿);
    • 融资租赁 / 售后回租: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售后回租不含本金);
    • 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扣除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
  • 2. 扣除凭证要求(关键,否则不得扣除)
    • 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省级以上财政票据;
    • 向境内单位 / 个人支付:发票或财政票据;
    • 向境外支付:签收单据(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劳务派遣:工资支付记录、社保 / 公积金缴存记录。
    • 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金银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 3. 发票开具规则
    • 部分场景不得开专票:如金融贴现、旅游服务扣除部分(可开普票);
    • 部分场景需 “一票两列”:如劳务派遣、转让土地使用权(含税销售额与扣除价款在同一张发票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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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与政策延续

  • 管道运输即征即退:2026-2027 年,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税负超 3% 的部分即征即退(实际税负 = 当期缴纳增值税 ÷ 当期销售额);
  • 农产品进项税扣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扣除率:
    • 一般纳税人专票 / 海关缴款书:按注明税额抵扣;
    • 小规模纳税人专票:按发票金额 ×9% 抵扣;
    • 农产品销售 / 收购发票:按买价 ×9% 抵扣(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农产品同此);
  • 政策延续与停止:

  • 继续实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等(列名 15 个文件);
  • 六、废止条款
  • 自2026年1月1日起,除本公告及明确延续的文件外,202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 两项营改增时期的简易计税规定(甲供工程、地基主体甲供材料)停止执行,但此前已适用的项目可延续。(即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7〕58号作废)。
  • 七、还是重复上面的一句话,之前有增值税政策优惠的企业,享受了优惠项目的,一定一定要仔细核对10号公告的内容,没有出现在公告里的项目,需要依据新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进行正常缴税。
  • (以上内容,利用AI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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