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推进生态司法保护,日前,平湖法院向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案件当事人发出全市首份生态类《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通过执前督促、释法明理,督促其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司法刚性守护绿色家园。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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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被告人陶某在禁渔期内驾船至平湖市钟埭街道某河道内,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34.565千克,后被查获。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陶某拘役6个月,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损失4527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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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前促履

被告人陶某刑满释放后,仍有侥幸心理,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平湖法院为实现惩罚、修复、警示教育效果有机统一,向其发出生态类《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敦促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法官还向被告人陶某耐心释法说理,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会面临的各种法律后果,并详细说明《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引导陶某自觉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

陶某收到《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一次性履行了赔偿义务。

司法是守护生态环境的最后防线,执前督促则是这条防线的“第一道堡垒”。此次,向被告人发出执前督促义务告知书,依法督促被告人在执行立案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执行与环境修复的创新融合,也是“生态审判+执行”的一种创新举措,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丨平湖法院

编辑丨汪思聪

责编丨沈羽石

审核丨许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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