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3:贪污罪,涉案金额44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3:A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B省C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豫1221刑初89号
涉案金额:44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
处罚结果:
一、被告人A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8000元);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44133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留置时间:2025年2月12日
判决日期:2025年09月28日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A某甲在担任C县自然资源局生修复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及经办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事宜的职务便利,骗取财政补贴资金414030元、伙同他人窃取国有矿产资源价值27300元,共计贪污441330元。具体如下:(略)
被告人A某甲经监委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伙同他人贪污国有矿产资源价值27300元事实,并如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贪污财政补贴资金414030元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上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A某甲在被留置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财政补贴资金414030元、伙同他人窃取国有资产价值27300元,共计贪污44133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A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A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被告人A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A某甲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李斌有自首、认罪态度好、坦白、立功、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积极悔罪、初犯、偶犯、患有眼科重大疾病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A某甲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最好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A某甲在担任C县自然资源局生修复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及经办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事宜的职务便利,骗取财政补贴资金414030元、伙同他人窃取国有矿产资源价值27300元,共计贪污441330元。具体如下:(略)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共计4413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某甲系自首、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A某甲辩护人建议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A某甲贪污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并受过行政处罚,本院已结合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且其已签字具结,故该辩论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A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44133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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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般情形: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终身监禁: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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