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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真实案件,涉及隐私,当事人系化名。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图片皆为网图,与案无关。 原创文章,搬运必究!

【引言】

"公司突然注销,老板消失无踪,欠的钱难道就这样打水漂?"相信不少债权人都曾遇到过这样的糟心事。

但重庆一起司法案例却给债权人带来福音——即使公司已注销,债权人也能在家门口的法院起诉股东追债这个颠覆传统认知的司法实践,究竟依据什么法律?对普通债权人维权有何实质帮助?

本文用大白话为您拆解维权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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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案例回放:300万资产转让款追讨记

重庆某云数字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云科技")与某车商务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以300万元价格转让某项目相关资产。某云科技按约交付资产后,却遭遇对方拖欠60万元尾款。

更戏剧性的是,某车商务公司竟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未进行任何清算程序。

某云科技发现后,将某车商务公司的股东秦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未清算导致的60万元损失及违约金。

被告股东却提出管辖权异议:"公司注销地在重庆渝中区,应该由渝中区法院审理!"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原告所在地)最终裁定:本案属于清算责任纠纷,应按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有权审理

二、法律突破:清算责任纠纷≠公司清算案件

这起案例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债权人起诉股东的案件性质究竟是什么?

根据法院裁定,这里涉及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1、公司清算案件

属于非诉讼程序,指公司解散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案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这类案件必须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2、清算责任纠纷

指清算义务人(如股东、董事)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或债权人受损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车商务公司股东未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某云科技的债权,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存在违法行为(未依法清算)

造成损害后果(债权无法实现)

违法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关键结论:清算责任纠纷本质是侵权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关于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而非公司清算案件的专属管辖。

三、维权地图:债权人可在哪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

即股东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若股东为法人,则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2、侵权行为地法院

包含两个关键地点:

侵权行为实施地:通常为公司注册地或清算行为发生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债权人住所地(即财产受损地)

本案中,法院认为,诉争的侵权行为涉嫌侵害的对象为某云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侵害后果为某云科技公司财产权益的减损,某云科技的债权减损结果直接发生在其住所地(巴南区)。

因此,将其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既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当事人的预期,该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这种设计极大降低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无需跨省追讨,在家门口就能起诉。

四、实务指引:三步走维护债权

1、固定证据链

保留合同、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

收集公司注销证明、股东承诺文件

证明未清算事实(如未公告、未通知债权人)

2、精准选择管辖法院

优先在原告住所地起诉(降低差旅成本)

同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备案,防止管辖争议拖延

3、主张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未清偿债务本金)

间接损失(利息、违约金)

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诉讼费等)

五、2023年《公司法》修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清算义务人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修订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修订后:统一为董事(或章程/股东会指定的人员)

这意味着未来债权人起诉对象将更聚焦于董事群体,但责任性质仍属侵权纠纷,本案确立的管辖规则依然适用。

【结语】

这起入库案例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家门口起诉"的司法保障,更彰显了法律对恶意注销行为的零容忍。

当公司试图通过注销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在熟悉的环境中捍卫权益。

公司可以注销,但责任不会注销!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跑路"者付出应有代价。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1-2-28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