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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是其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那么,申请执行人参与竞拍,可否以其应受偿的债权抵付拍卖价款?
我认为,在不侵害其他债权人等主体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参与竞拍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以其应受偿的债权抵付拍卖价款。
我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参与竞拍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总金额是1000万,但是该债权是普通金钱债权,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9个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都是普通金钱债权且金额也都是1000万,执行标的物拍卖价款是10万,这样,不考虑执行费用和税费等费用,这个参与竞拍的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债权”是1万元。那么,参与竞拍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1万元的范围内抵付其拍卖价款,剩下的9万元还是要付到法院,而且这9万元要平均分配给其他9个债权人。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抵债方式会大幅增加执行局的工作难度和劳动量,所以执行局一般会要求参与竞拍的申请执行人先把拍卖价款付到法院,然后再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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