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讯四川证监局1月29日发布关于对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迪、陆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号)。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寰股份,920260.BJ)于2025年12月29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1000万元理财产品,未在董事会授权截止日赎回。公司于2026年1月5日使用募集资金购买3500万元理财产品,购买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寰股份董事长张迪、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陆甫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中寰股份、张迪、陆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寰股份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13.45元/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8,5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刘聪、李春。

中寰股份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432.5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150.9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3811,860.84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中寰股份发行费用总额为1,281.5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286.5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保荐费用150.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承销费为815.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承销费为820.00万元。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或者披露的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不相符的;

(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勤勉尽责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鉴证工作中未勤勉尽责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迪、陆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迪、陆甫: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1000万元理财产品,未在董事会授权截止日赎回。公司于2026年1月5日使用募集资金购买3500万元理财产品,购买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张迪、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陆甫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迪、陆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