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山分局“铜心义警”联盟成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利国镇某村一厂房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随即向辖区派出所报告。铜山分局利国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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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厂房
经核查
成功查处一起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600余箱
涉案价值约15万元
所幸,并未出售!
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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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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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未取得任何烟花爆竹储存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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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携手、群防群治
维护社会治安
离不开每一位热心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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