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2月2日讯(记者 金磊)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大连银行一桩涉案金额达1.8亿元的理财资金失踪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据了解,2018年6月,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某分行签订协议,用1.8亿元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然而,产品到期后却遭遇无法兑付,其账户资金已基本"蒸发",仅剩44万余元。于是,公证处起诉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

不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涉嫌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此案的民事裁定书,民事争议聚焦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刑事犯罪指向的是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最高法认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审理双方权利义务并作出裁判,原审裁定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双重不当。

公证处1.8亿理财资金"不翼而飞",发现时已经被划转多年

据民事裁定书披露,北京金融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便承担起与公证处的对接职责。

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涉案账户曾向公证处在其他银行的账户转出4笔款项,共计1.9亿元。

此外,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涉案账户还与某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名下个人账户存在多笔不明资金往来,其中罗某某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霍某某则是其母亲。公证处提交的企业工商档案显示,其中部分企业由罗某某、霍某某控股或参股,二者与这些企业存在明确关联。

截至2017年9月7日,涉案账户实际余额仅剩余448296.25元,此后便基本无任何交易记录,而公证处对此一无所知。

2018年6月21日,根据银行提供的虚假对账单,公证处确认账户内本息合计达1.8亿余元,并于6月29日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大连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动用全部1.8亿元资金购买该行明珠理财月月赢系列公司理财产品。这份理财协议落款处加盖有"罗某某"人名章,而相关单据同样由客户经理李某上门递送,并未经过银行柜台正规办理流程。

然而,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未能按期向公证处兑付本金及收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及赔偿损失,暂计金额超2亿元。至此,公证处才发现,该账户内资金自2014年起便未经其授权,被擅自划转至本单位账户以外的其他主体账户。

刑后民不应成为拖延的工具,最高法撤销此前裁定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庭审中,双方举证揭开案件疑点。

公证处主张,涉案外部转账均未经授权,并提交2014至2018年的32张银行转讫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两次理财相关文件(2015年落款"李某"签名的合约,2018年落款"罗某某"人名章的协议、说明书及转账凭证),主张双方两次达成理财协议、银行每季度结息,且该行已确认收到1.8亿元理财款。

面对指控,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被家人送往精神病院后失踪;同时认可李某曾为其工作人员,但表示李某已离职。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否认全部证据真实性,主张理财文件及对账单上的印章系伪造,同时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同一事实"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均采纳了银行抗辩意见,案件涉嫌重大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遂裁定驳回公证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直到此次最高法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

上海某律所合伙人向记者表示,近年来,银行客户经理飞单、监守自盗等现象层不出穷,当客户向银行要求索赔时,银行大多会以"先刑后民"为由解决,即刑事案件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用户的民事处理,"先刑后民"并不是法定的原则,只有当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时才适用。但从客户角度,"先刑后民"则不利,整个刑事程序周期较长,至少经历个3-5年才能拿回钱,这当中如果客户因为这些钱而出现些经济状况则更添加了不确定性。

蓝鲸新闻注意到,某股份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近30亿元理财产品"飞单"事件,该支行管理层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用以表外放贷,掩盖票据"萝卜章"窟窿,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据后来的一则裁判文书,案发后,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该银行代为赔付21.71亿余元,代为赔付了涉案144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1名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尚有2名被害人的损失全部未受偿。然而刑事层面,该支行涉案人员是到了2019年被判决,而此时银行基本已完成代为赔付。

其进一步指出,但如果用户起诉的主体民事关系清楚,就不存在与刑事案件结果处理上的依赖关系,法院应当积极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且如果在刑事程序认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那在民事环节,到了民事程序银行通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会按照一定比例,也有可能不是100%承担客户的损失。

银行作为资金安全的"守门人",肩负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绝非可有可无,更不能以"先刑后民"作为挡箭牌。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蓝鲸新闻也将持续关注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