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植物资源。
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包括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根据《批复》,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采伐",是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采伐的行为。"毁坏",是指行为人采用剥皮、砍枝、取脂使用等方式,使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加工",是指人为制作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根据《批复》规定,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属于非法采伐。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体。嵩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采伐、毁坏的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仍进行采伐、毁坏。
过失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三、如何适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44条中的"情节严重",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依照《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两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情节严重"。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其他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情节严重"的把握,可以根据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数量、价值,行为人非法获利情况、一贯表现及认罪认罚情况等,参照《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执行规定的标准。《批复》规定,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嵩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嵩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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