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过去的父母没钱,身体累;现在的父母有钱了,还是累,心累。比如就说一个事,给孩子买了房,孩子结婚后房子能“保得住”,这是很多父母担心的问题。不买房担心孩子没后路,买房了又怕房子旁落他人。今天说一个新鲜案例和大家分享分享,对很多父母来说,这是他山之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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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是母女关系,赵某与曹某曾是恋人关系。此前,李某出资403万元购买了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女儿赵某名下,赵某出具了向母亲李某借款买房的欠条。后赵某将其中一套房产对外出售,并将卖房款中的282.4万元转账给曹某。双方还签订《赠与协议》,表示赵某自愿将282.4万元无偿赠与曹某。再之后,赵某与曹某因感情问题分手。李某遂将曹某告上法院。经一审、二审,近日,合肥市中院审结此案,支持了李某的诉求,依法撤销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判令曹某返还282.4万元。

捋一捋:母亲给女儿买房——女儿卖房——房款赠送男友——母亲起诉女儿前男友(被告估计还有女儿)——法院判决撤销女儿的赠与——判决女儿前男友返还财产。这样看起来简单多了。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网友会有一个错觉:好,知道了,这还不简单?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打个欠条(借条),就OK了。真的这么简单?告诉你,不是的。

我们看新闻:“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出具的两份欠条均具有借款合同法律特征,因此,李某对女儿赵某享有案涉403万元债权,且形成时间早于赵某对曹某的无偿赠与时间……”注意:“两份欠条……且形成时间早于……”“形成时间”是关键因素,可以说是一锤定音。不是说你欠条想什么时候写就什么时候写的,想怎么就怎么写的。

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的一种,在案件诉讼中时不时会运用到。本新闻是否运用形成时间鉴定,不完全确定,但至少说,即使未予以鉴定,被告方也认可欠条的笔迹形成时间了(包括不申请鉴定的“认可”)。

灵魂的地方就在这里,不是说临时抱佛脚补打欠条(借条)就能将问题迎刃而解的,而是要将客观事实明明白白、妥妥当当摆出来。为此,我们来比较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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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法院认为,“考虑到孙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系母子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因此不能仅凭借条就简单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也不能排除孙女士与王先生合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让李女士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偿还上述借款,驳回了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该案中法院是不认这张借条的,因为捋不顺,说不清。

而本新闻事件,母亲和女儿就按照那个实际发生的情况来操作的,买房和欠条一气呵成,就经得起历史考验了。女儿虽“糊涂”,母亲没糊涂啊,关键时刻,“不留情面”让女儿写了欠条,救了女儿,这送出去的钱又回到了母女手里。或许,回过头来,女儿方知数年前做母亲的良苦用心。母亲的“刻薄”不是没有道理的。

至于说,母亲的撤销权为什么能实现,这也是有讲究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母亲是女儿的债权人,女儿是母亲的债务人。女儿作为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给男友,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母亲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赠与合同一撤销,这赠与出去的财产就得返还,而且是返还给作为债权人的母亲。

这个案例太有实用性和经典意义了。和网友共同分享学习下,希望能给你们带来帮助,说不定您也用得上,就是暂时没用上,今后也会用得上。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