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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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活动中,经常出现一种复杂情形:名义上签订借款合同、承载借款身份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支配该笔借款的人并非同一主体。
那么,如果出借人明知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应该由谁还款?
最高检在其发布的第二批11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明确: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关系的规定,认定实际用款人为责任主体,由实际用款人还款。
该案核心事实的:某滨集团因经营需要,计划向某航小贷公司借款,但某航小贷公司要求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借款。某滨集团遂指令其员工朱某、侯某辉、程某三人,以个人名义与某航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案涉全部借款均由某滨集团实际使用、支配。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某航小贷公司在放款时,明确知晓实际用款人是某滨集团,朱某等三人仅为受委托的名义借款人,且在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某航小贷公司指示员工签字、款项直接流转至某滨集团等相关证据。
抗诉意见明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关系的规定,名义借款人系代理实际用款人借款,真实的借款关系发生在出借人某航小贷公司与实际用款人某滨集团之间,应由某滨集团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某滨集团承担全部还款义务,依法保护了朱某等三名名义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针对此类借款纠纷,各方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规避法律风险:
1. 责任认定核心:出借人“明知”是关键前提。只有出借人明确知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的委托关系、明知款项将由实际用款人使用,才会认定实际用款人为还款主体;若出借人不知情,仍应按借款合同相对性,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出借人、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均应妥善留存能够证明委托关系、款项实际流向的证据(如委托协议、聊天记录、款项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避免后续因责任不清引发纠纷。
3. 事前规避优于事后维权:参与借款活动时,各方应提前明确借款主体、实际用款人及各方权利义务,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还款责任主体,避免口头约定、模糊表述,从源头减少纠纷隐患。
4. 纠纷应对建议:若已引发还款纠纷,名义借款人应及时收集自己系受托借款、款项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借人应区分自己是否“明知”实际用款人,依法向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此类借款纠纷的核心的是“查清真实借款合意和款项实际流向”。出借人明知款项实际使用人时,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是《民法典》公平原则和委托代理规则的具体体现,既厘清了复杂借贷关系,也维护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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