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法院对当事人达成执前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处理
——四川省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县医院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6-17-5-202-00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渝执复6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2.02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有执前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执前和解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的,因超出了执行程序仅对协议效力作形式审查的范畴,执行程序不予审查,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复议案件 执前和解 履行完毕 终结执行 被胁迫协议效力 审执关系
基本案情
四川省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建筑公司)与某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渝仲字第2739号裁决(以下简称渝仲2739号裁决),某县医院向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1050787.09元(币种下同)及利息 。后某县医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驳回。2022年1月21日,某县医院与科某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70637800元,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签订后,某县医院累计向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70637800元。2024年1月9日,科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渝仲2739号裁决。某县医院以双方债权债务消灭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补充协议》和相关付款证据。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渝02执异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渝仲2739号裁决的执行。科某建筑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称:《补充协议》是其在被胁迫情形下签订的,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应当继续执行仲裁裁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渝执复61号复议裁定,驳回科某建筑公司的复议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县医院按照《补充协议》确认的案涉工程款数额履行完毕后,科某建筑公司以该协议存在胁迫情形为由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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