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基本案情:

某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食堂设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为洗碗机、消毒柜等食堂设备,A公司等8家供应商参与响应,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投诉,投诉人反映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供应商A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响应产品微波炉的制造商为B公司,划型声明为“小型企业”。经进一步核查,B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对此,A公司表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相关数据来源于电话咨询,但未就信息来源提供合理说明和证据。

处理结果:

A公司声明B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但B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典型意义: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只要投标货物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此背景下,供应商有责任进行审慎地核实,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供应商不能确定相关声明函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不作声明承诺,放弃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案中,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错误的制造商企业类型,从而不当享受了专属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这一行为侵害了其他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财政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维护了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有力营造了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