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领广告行业公平竞争,反对虚假宣传、数据造假、商业诋毁等广告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广告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践,制定本自律指引。
一、广告营销活动中经营者应当恪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守商业道德,自觉维护竞争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
本指引所称的经营者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三、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四、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示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五、广告中引用出自第三方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反对在无统一标准或细分范围过窄的行业、领域宣传“第一”“领先”,或者对广告语以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误导消费者。
六、广告中涉及产品测评内容的,其测评标准应当符合科学性、公正性原则,存在国际或行业公认测评标准的,应当优先采用。就同类产品同一性能开展测评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方法及评价体系。测评信息的展示应当全面、客观、准确,不得通过选择性披露、断章取义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七、经营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应当避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为此,应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不在搜索结果中展示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在搜索结果中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三)在搜索结果中标明广告主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或注册商标等足以使消费者识别广告主身份的信息。
八、广告中涉及有奖销售内容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符合相关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不得包含“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九、经营者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提供工具,对他人合法正当的广告采取屏蔽、拦截、过滤、覆盖、遮挡、快进等限制措施,干扰、妨碍、破坏其广告服务的正常运行。
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与广告档案,对广告数据的传输、存储、展示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广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一、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网络设备、操作系统优势或提供专门工具,非法拦截、 篡改或覆盖他人合法广告的正常下载、安装、跳转路径,干扰用户自主选择,妨碍、破坏他人合法提供广告服务的正常运行。
十二、经营者在未获合法授权或无合理依据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广告效果真实归属的行为:
(一)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自身广告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将用户引流至指定渠道;
(二)利用静默安装等用户无感知的技术手段,篡改正常、透明、可验证的广告归因链路的行为;
(三)其他以牟利为目的干扰或破坏广告归因链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行为。
十三、经营者所提供的广告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不得通过插入、搭载、链接或者劫持等技术手段,及雇佣真人点击、虚构访问轨迹等人工手段,伪造广告曝光、点击、互动、转化等流量数据,制造虚假广告效果,骗取广告收益,误导广告主投放决策,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十四、经营者不得滥用其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其他经营者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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