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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拓夫

据成都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自媒体人刘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因为其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并列侦查。本人曾有过近三十年法治记者的经历及现在的独立媒体人的实操经验,从法律专业与舆论监督的视角谈一点对刘虎案的个人看法。

首先,谈一下什么是诬告陷害罪?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以下将按照“四要件”理论,结合《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解析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并告发的行为

核心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捏造的事实必须是足以让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如果只是捏造一般违法、违纪或不道德的事实,意图使他人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则属于一般诬告行为,不构成本罪。

关键步骤:必须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告发是意图引起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直接行动,方式不限(如口头、书面、署名或匿名等)。

必须特定:诬告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对象必须明确具体,使司法机关能够确认具体指向谁。

2.主观要件:必须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

核心心态: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特定的目的: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严格区分:这不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并非有意诬陷,而是因情况不明、认识片面导致错告或检举失实,则不构成本罪。本罪属于“目的犯罪”。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均可构成

一般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情节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入罪门槛: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何判断: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本身性质严重、诬告的手段恶劣、导致严重社会影响、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精神损害或实际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等。

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与界限

清晰区分本罪与其他相似行为的界限,对准确认定此罪至关重要。

1.本罪与错告或检举失实

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诬告陷害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错告或检举失实则是由于认识错误、情况不明,主观上没有诬陷他人的故意。

法律后果:错告或检举失实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一般诬告行为

核心区别在于诬告的内容和目的:

诬告陷害罪:捏造的是犯罪事实,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一般诬告行为:捏造的是一般违法、违纪错误,目的是使他人受行政或纪律处分。

法律后果:一般诬告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本罪与诽谤罪

虽然两者都可能捏造事实,但区别明显:

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名誉。

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则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布。

侵犯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

简单来说,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客观上要求“无中生有告发犯罪事实”,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想让对方坐牢”,并且整体行为情节严重。它既侵害个人权益,也扰乱司法秩序。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会严格区分犯罪与公民正常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行为。

再谈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在信息网络领域,认定非法经营罪主要依据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焦点在于:刘虎的文章内容是否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假信息”,以及其“收钱发文”的行为模式是否被认定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制的“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

即使行为模式符合司法解释,还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有明确的数额(如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次数标准。

因此,警方需要调查并证明刘虎等人的“经营”行为在数额或次数上达到了入罪门槛。其他犯罪:如果收钱是为了“有偿删帖”或发布的是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则可能分别触犯非法经营罪或诽谤罪(若损害商业信誉还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本案的具体焦点

在刘虎案中,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意味着他们初步掌握的证据可能指向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行为模式:刘虎等人可能形成了有组织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发文”模式,而非偶发的接受赞助或获取稿酬。

内容性质:其发布的内容可能被初步认定为虚假信息。

经营规模:其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可能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

总而言之,“收钱”只是起点,而不是定罪的全部。司法机关需要证明这笔钱是以发布特定(尤其是虚假)信息为对价的有偿服务收入,且整体经营行为达到了刑法要求的危害程度。如果只是单篇报道收取了采访对象的资助或报酬,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的警情通报,该事件的核心是:刘虎等人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源于其在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关于成都某县委书记的负面报道。

客观看待此事,关键在于厘清指控背后的法律逻辑,以及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一、案件核心:两个关键罪名

将通报中提及的罪名与刘虎的公开行为联系起来分析,以下是主要的对应关系分析:

1..涉嫌诬告陷害罪

法律核心: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特定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本案争议点:关键在于文章中的“逼死教授”、“将投资商逼入死角”等表述,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捏造犯罪事实”。

警方可能的认定路径:将文章描述解释为变相指控官员涉嫌滥用职权等刑事犯罪,并将网络公开发文视为向不特定公众的“告发”。

涉嫌方可能的辩护方向:主张文章内容是基于当事人陈述和既有报道的整合、评论或舆论监督,而非无中生有捏造“犯罪事实”,主观上也无“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

2.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律核心: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该罪有“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存在解释空间。

本案争议点:是否因“有偿发文”或提供“付费服务”而涉嫌此罪。

警方可能的认定路径:若查实刘虎存在收取费用并按委托人意图撰写、发布特定内容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

涉嫌方可能的辩护方向:主张自媒体运营中的撰稿、打赏或广告收入属于合法经营等劳动报酬或在警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认可有偿服务,不具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

二、关键法律争议与界限

围绕这两个罪名,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体现在以下几对关系的区分上:

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舆论监督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并意图使人受刑事追究”的故意。自媒体基于既有线索的调查和评论,与故意捏造犯罪事实的界限在哪里?

非法经营与合法的自媒体经营或新闻调查

核心在于“有偿发文”行为的性质。是依法获取稿酬、广告收入,还是为牟利而从事的非法“经营”活动?这直接关系到《刑法》中“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是否被不当扩大。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

这是两个容易混淆但性质不同的罪名,主要区别如下:

诬告陷害罪的核心目的: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捏造内容:必须是犯罪事实。行为方式: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案件性质:通常为公诉案件

诽谤罪的核心目的:损害他人名誉。捏造内容:可以是任何贬损人格、名誉的事实。行为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散布。

案件性质:通常为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如果刘虎的文章内容既涉及可能被解读为指控犯罪的描述,又广泛传播损害他人名誉,在理论上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司法实践中则可能择一重罪处理。本案警方以“诬告陷害罪”立案,表明其侦查重点在于判断文章是否意在引发刑事追诉。

三、各方立场与案件走向预测

1.公安机关立场

目前处于侦查阶段,任务是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的初步判断是,现有证据已达到了对“诬告陷害”和“非法经营”两个罪名立案侦查的标准,且有必要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串供或毁灭证据。

2.当事人(刘虎等)及其辩护人可能立场

大概率会从“舆论监督”和“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角度进行辩护。并会强调调查、报道的流程,主张其内容有依据、非凭空捏造。

对“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会强调其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不涉及有偿发稿。

3.案件走向预测

下一步将进入更深入的侦查,可能包括对文章内容逐项核实、调取后台收入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等。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根据证据情况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案件已引发广泛关注,办案机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会格外审慎。最终是否起诉、定罪,将完全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总而言之,刘虎案是舆论监督、公民控告权与公权力边界发生碰撞的一个典型案例。法律是判断其行为性质的根本标准。目前案件尚在侦查初期,任何关于事实的断言都为时过早。法治原则要求我们尊重司法程序,等待司法机关在查明全部事实后,依法作出判断。

(作者系资深法治媒体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