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如果已经申请复议就不要再说诉讼,已经起诉就不要去复议。不过两者并非完全只能选一个,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结果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但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必须先复议,比如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等,得等复议结果出来才能诉讼。

选择时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程序上复议更便捷高效,适合想快速解决问题的人;诉讼程序复杂耗时,但审理更严谨。专业性上,复议机关熟悉行政管理领域,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是觉得行政行为不合理,选复议更合适;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适合关注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情况。后续救济方面,对复议决定不服,除特殊情况外还能起诉;诉讼是两审终审,是最终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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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还有不少区别,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诉讼是所在地法院;法律依据分别是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程序上复议只有一级,不服只能起诉,诉讼可以上诉;结案方式复议能调解和解,诉讼不适用;审理内容复议审合法与合理,诉讼主要审合法;复议不收费,诉讼要收费。

比如遇到行政处罚不服,想快解决可以先复议,不服再起诉;要是觉得行政行为违法,直接起诉也可以。但像纳税争议这样的案件,必须先复议再起诉。另外,复议结果会影响后续起诉,要是复议维持原行为,不服要告原机关;复议改变原行为,不服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要么告复议机关不作为,要么告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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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方面,目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四种情况: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变更协议、单方解除协议,其他类型的协议争议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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