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托圈内人

1月31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范某与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袁某向原告范某退还剩余款项147244.16元,驳回范某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时间是2025年11月27日。

判决书披露的佣金细节,为公众了解“中植系”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激励机制提供了具体案例。在该案例中,理顾销售“中植系”理财产品的佣金体系为:客户打款1000万,理顾的到手佣金47.58万元,分别是:32.86万元基础佣金+14.72万元营销竞赛奖励及返税款。

中植系产品的高额佣金提成模式,大幅吸引理财顾问推广,也成为其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的重要诱因之一,高额利益驱动下的违规推广,最终伴随“中植系”违法犯罪被查处而引发一系列佣金返还纠纷。

信托圈内人整理了案例细节如下:

该案源于“中植系”理财产品销售佣金的返还争议,全程牵扯理财订单挂名、佣金及相关款项流转、涉案违法所得退缴等一系列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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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范某与袁某均从事理财顾问工作,负责销售“中植系”定融理财产品。当月28日,袁某促成客户宋某认购了一款金额1000万元的“中植系”非公开融资计划理财产品。因当时团队人员劳动关系调整及业绩考核相关事宜,经团队领导协调,该笔订单最终登记在范某名下,由范某作为该笔销售的提成理财师。

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范某陆续收到公司支付的该笔订单相关获利共计475876.48元,并分6次将该笔款项全部转账至袁某账户。具体转账情况为:2022年8月12日转账328632.32元;2022年10月11日转账39725元;2022年11月11日转账24458元;2022年11月15日转账41813.85元(备注返7月税);2023年2月16日转账8200元;2023年3月29日转账33047.31元。双方均认可,除该笔订单相关的经济往来外,无其他资金纠葛。

2024年3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通报,依法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并要求涉案公司相关人员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追赃挽损工作同步推进。范某作为涉案理财产品的销售顾问,收到了公安机关的退赃通知,需退还包括上述1000万元订单在内的全部销售违法所得。截至2024年10月10日,范某分四次累计向指定账户退还违法所得139万元,其中包含涉案订单对应的475876.48元。

“中植系”相关案件启动退赔工作后,袁某于2024年9月24日向范某转账328632.32元,主张该笔款项是其应退还的涉案订单佣金,但对于剩余的147244.16元未予返还。范某认为,袁某取得该笔订单相关的全部475876.48元已无合法依据,且自己已全额退还该笔款项对应的违法所得,袁某未返还的147244.16元构成不当得利,遂于2025年5月14日将袁某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该笔款项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性质及返还范围产生争议。袁某辩称,涉案475876.48元并非全部是订单佣金,其中328632.32元为佣金,其余147244.16元是营销竞赛奖励及返税款,并非违法所得对应的佣金;范某退还的139万元中,部分金额是因业绩上浮产生的工资,该部分收益未转给自己,不应由自己承担返还责任。袁某同时表示,若有证据证明剩余147244.16元属于需退缴的违法所得,其愿意返还。范某则称,该475876.48元是双方私下结算确认的涉案订单全部收益,自己已全额退缴,袁某应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认可公安机关在通知退还款项时未明确计算方式和标准,但袁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取范某转账款项的合法性,且其已退还部分款项,亦认可应向范某返还相关款项。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法院认定袁某无合法理由收取涉案款项,且知晓该款项对应的理财业务已被认定为违法,故应向范某返还剩余的147244.16元。对于范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因涉案款项涉及违法事由,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范某147244.16元,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4.88元由袁某负担,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范某。若袁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