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瑕不掩瑜”?——当原审程序有误但结果正确时,被告的坚守与抗辩之道
在商事纠纷的漫长诉讼拉锯战中,作为被告一方,最令人不安的或许不是一审或二审的败诉,而是在判决看似“尘埃落定”后,案件因各种原因被“翻出来”进入再审程序。更让被告感到困惑与压力的是:再审法院经审查,明确指出原审审理过程存在程序错误,但同时又认为最终的实体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此时,被告是应该为“结果正确”而松一口气,还是为“程序错误”可能带来的改判而提心吊胆?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对司法纠错原则与裁判既判力边界的深刻考验。本文将从一个虚构但典型的被告视角切入,剖析此类情境下的裁判逻辑,并为处于类似困境中的当事人梳理清晰的抗辩策略与行动指南。
1. 案件介绍:一场因“程序瑕疵”而重启的纷争
甲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数年前,B公司与A公司因一份供应链合作协议发生纠纷,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巨额货款及违约金。诉讼中,双方对合同履行细节、对账单签章真实性等争议极大。历经一审、二审,某中级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判决生效后,B公司虽有不甘,但已着手履行。
然而,数年之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甲突然收到某高级法院的《再审应诉通知书》。原来,A公司以“原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关键证据未经质证”等程序性事由,向检察机关申诉,最终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了再审程序。甲与B公司顿时陷入巨大的焦虑:案件重启意味着数年来的经营安排可能被打乱,且面临结果被推翻的不确定性。更让甲感到矛盾的是,再审庭审中,法官当庭指出原二审在送达某一补充证据副本时确实存在期限瑕疵,但合议庭初步评议认为,该证据对案件核心事实的认定影响有限,原判决结果在实体上可能仍是正确的。这种“程序有错、结果无错”的态势,让被告方既看到维持原判的希望,又担忧法院为“纠错”而改判。
(本案人物、公司及品牌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旨在聚焦法律问题分析)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高级法院再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二审生效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在再审判决书中,围绕“程序错误是否必然导致改判”这一核心,进行了层次分明的论述:
关于再审的功能与改判原则:法院指出,再审程序是特殊的救济程序,旨在依法纠错,但同时也必须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改判并非对任何错误的“条件反射”,而需审慎权衡。
对本案程序瑕疵的认定:法院确认,原二审法院在组织对一份补充证据的质证时,未完全遵守法定的送达期限,该行为确属程序瑕疵。
瑕疵与裁判结果的关联性分析:法院重点论述,经再审全面审查,该份证据虽涉及款项细节,但并非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合同成立与主要义务履行)的关键性证据。原判决关于B公司应支付货款的核心事实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双方签署的主合同、付款凭证等无争议证据,说理清晰。因此,前述程序瑕疵并未实质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援引司法裁判规则:法院进一步引用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指出,对于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本案即符合此种情形。
基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考量(在刑事或可能加重被告责任的民事案件中尤为关键):法院还提及,在再审中,尤其是被告人一方启动的再审或为被告人利益而抗诉的再审,若加重被告人刑罚或义务,需极为慎重,原则上不得作出对被告更为不利的改判。本案虽为民事抗诉,但此原则精神亦在维护被告对生效裁判的合理信赖利益方面有所体现。
3. 法律分析
面对“程序错误但结果正确”的再审局面,被告方的抗辩不应局限于对程序错误的承认或辩解,而应构建一个立体的、旨在维护原判既判力的防御体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处理复杂再审案件的实务经验,提示被告方可从以下几个核心维度进行专业抗辩:
俞强律师提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及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商事、金融及疑难复杂诉讼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为公司及高管客户在股权、合同及商事犯罪等领域构建深度抗辩策略。他认为,在此类再审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应扮演“既判力守护者”与“纠错边界厘清者”的双重角色。
第一,精准定性程序错误,主张其属于“无害错误”。
并非所有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都足以动摇生效判决的根基。律师需要协助法庭对程序错误进行精准分类和影响评估。
法条解读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司法实践也承认“无害错误”理论。即,如果一项程序违法行为并未侵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辩论权、上诉权),也未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足以构成再审改判的充分理由。例如,仅是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存在瑕疵但当事人实际已知晓内容,或个别证据的质证期限略有出入但该证据证明力较弱,均可尝试论证为“无害错误”。
抗辩策略:被告方应主动配合法庭,梳理原审全部证据链条,论证即使剔除存在程序争议的证据环节,依据其他无争议证据仍能得出与原判一致的结论。从而将程序问题与实体结果进行“隔离”,削弱其关联性。
第二,强调原判结果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应予尊重。
在商事纠纷中,大量涉及违约金调整、损失金额认定、责任比例划分等问题,法律往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法条解读与适用:对于原判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即使不同法官或再审法院可能有不同认识,只要原判未明显失当,再审介入改判就应格外谨慎。这既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也是避免再审程序沦为“二次上诉审”的必然要求。
抗辩策略:被告律师应深入剖析原判决在裁量说理部分的逻辑,引用相关指导案例或司法政策,证明原判方案是在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过错程度、市场惯例等因素后作出的合理选择。主张再审法院应尊重原审法官基于直接审理形成的“心证”,除非该裁量明显超越合理边界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三,高举“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诉讼经济”原则的旗帜。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非常救济途径,其启动和改判本身就对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司法终局性构成冲击。
法条解读与适用: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司法制度的基石,无休止的诉讼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并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司法政策始终强调要处理好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的关系。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案件,倾向于维持原判,以杜绝当事人利用再审程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拖延履行。
抗辩策略:被告方应着重向法庭陈述案件已生效多年,当事人可能已基于该判决安排了后续经济行为(如投资、偿债、合作),若轻易改判将引发一系列新的不稳定。同时,指出对方当事人(或抗诉机关)所指控的程序错误,可能只是其为了重启诉讼而寻找的“程序借口”,实质目的仍在于改变实体利益。上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常通过制作详细的“既判力影响评估报告”,直观展示改判可能带来的连锁负面效应。
第四,区分再审启动原因,运用不同的抗辩侧重点。
再审可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发现或检察院抗诉启动,不同来源的再审,其审查重点和司法政策考量略有不同。
若为检察院抗诉(如本案):需重点关注抗诉理由是否扎实。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抗诉再审案件,应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被告可以审查抗诉书是否仅仅笼统指出程序违法,而未能具体、有力地证明该程序违法如何必然导致了实体错误。若抗诉理由与当事人申诉理由脱节或不够具体,可据此提出异议。
若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申请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以及所主张的程序错误是否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对于以“新的证据”为由的再审,若该新证据的提出是因申请人自身过错所致,被告不仅可以反对改判,还可依法主张要求其赔偿由此增加的诉讼费用等损失。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尽管存在上述有力的抗辩角度,被告方绝不能掉以轻心。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核心价值之一,严重的程序违法(如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当事人基本辩论权、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使未影响实体结果,也可能因损害司法公正的“外观”和根本制度而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因此,被告方的策略应是:
不回避、不夸大程序问题:客观承认瑕疵的存在,但立即将辩论焦点引向“该瑕疵是否足以颠覆原判”这一核心。
强化实体正确的论证:投入主要精力,用更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向再审法庭呈现原判实体结果的无可争议性,使程序瑕疵显得“微不足道”。
准备替代性方案:为应对最坏情况(如法院认为程序错误严重必须发回),应提前研判发回重审后在一审中的策略,并考虑是否可能通过调解等方式一揽子解决纠纷,避免循环诉讼。
在商事诉讼的复杂棋局中,再审阶段往往是决定最终胜负的“官子”之争。作为被告,面对程序与实体交织的复杂局面,需要的是既精通程序法理、又深谙实体裁判规则的专家级律师团队,帮助您在维护既判力与应对程序挑战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的核心理念。团队在公司股权、合同、金融资管、知识产权及商事犯罪等复杂纠纷领域,以及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全流程诉讼程序中,积累了丰富的抗辩与制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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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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